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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二)乌木是否属于无主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尹志强认为,“对于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如同蘑菇、杂草等,属于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原则,但法律规定了禁止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珍贵的野生动植物。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以及无主埋藏物或隐藏物外,其余的财产从严格意义来说是可以通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乌木虽然价值很高,但并不在法律限定财产之列。因此,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那么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是否合理?先占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如果将乌木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先占原则,谁先占有谁取得乌木的所有权,然而根据我国的习惯,身份不明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很显然,这与国际惯例相矛盾,况且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先占原则的合法性。其次,如若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先占原则,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极易形成不劳而获的群体或者引起部分人为了谋求经济 (三)乌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另有主张认为,乌木应按照“矿产资源”处理,那么乌木属于矿产资源是否合适?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也写到:“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乌木不在细则之中。此外,根据《物权法》还是之前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都需要经过授权许可,否则不能取得所有权。涉及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问题。按照有关国家的民法规定,矿产资源也是土地出产物,但在法律上是属于区别于一般出产物的特殊出产物。我国立法疏于技术上的不成熟,没有明确这种关系。许多国家在民法上规定,矿产资源作为特殊出产物,基于其使用价值特殊以及价值重大等方面的考虑,除了行政立法的特别规制之外,经济关系的利用人或者占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许可开采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经开采分离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民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百九十八条,德民第九百五十六条)。那么,怎么看待乌木和矿产资源的关系呢?从地理作用形成这一点且价值重大而言,乌木与矿产资源具有相似性,但是与矿产资源其他方面例如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的特点看又差别甚大,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有利于用益物权人的角度解释为妥,即宜将乌木认定为一般出产物。因此,认定乌木为矿产资源的说法有待重新认识。
(四)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标签: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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