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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翻唱作品合法性的几点研究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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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现如今的演唱会、选秀节目中翻唱已经成为歌手博取掌声与人气的必备手段,类似的明星模仿简直就是“直绎性”演绎。文中的李代沫是在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我的歌声里,被广大观众记住,并迅速虏获了一批歌迷,以至于有些歌迷将这首歌打上了李代沫的标签。

演唱会和电视台节目使用到的歌曲形式多样,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偏复杂、零散、即时。对此,我国实行音乐著作权集体统一管理,即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管理。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音乐人加入该组织的时候,同该组织签订一个协议,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表演权使用费,并将该收入按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 然而,音著协采取会员制管理模式,著作权人依靠申请自愿入会,非强制性,这就导致并非所有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了音著协统一管理。文中《我的歌声里》的作者曲婉婷并未加入音著协,对于此类著作权人,有人认为应该采用著作权延伸管理,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从向其授权的会员延伸到未向其授权的非会员。著作权修改草案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明确限制了适用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并且,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三)翻唱类音乐娱乐网站中的翻唱行为

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翻唱型娱乐网站,比如“土土翻唱网”,网友通过翻唱歌曲,然后录制、上传到此类网站,进行全网娱乐分享。对于此类行为是否侵权呢?有人认为网站翻唱侵权只有以营利性为目的,才构成侵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56年有一著名判例:德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发现一乡村教堂唱诗班未经许可演唱了GEMA的作品,事后也拒付报酬,理由是教堂是为上帝服务的,且听者皆免费进入教堂。GEMA上诉至法院,经三审,联邦最高院判决教堂败诉。法院认为:如果为上帝服务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一切物品就都应免费,反之亦然。

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第九种情形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况应以为是否存在实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侵权的要件,而非营利性。翻唱网站提供的这种翻唱业务,利用网络大量的传播了音乐作品,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对其本人的机械表演和无线网络传播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属于侵权。

二、外国的翻唱歌曲侵权规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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