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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编辑:sx_chenl

2016-10-19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背景概述

2007年,在江伟教授主持下,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这虽然是一个建议稿,但却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这个建议稿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主张。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改革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成为其一大亮点,这意味着要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度,从而解决了当事人诉讼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lw54.com难的尴尬司题。201 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确立了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但是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中国法院案件受理采取立案审查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前两款是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第三款其实是涉及到实体司题的要求,即法院在面对当事人的立案时,需要审查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这往往导致实体前置,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八条中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要求原告提交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立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则会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针对当事人的;后者是从法院审查立案的角度,把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进一步具体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过高、有的法律规定太过模糊再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院之前实行结案率的评比,使得法院对那些可立可不立的案子往往会选择不予立案,这些都是导致“立案难”的原因。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法官仅仅因为案件标的额太小而拒绝立案。由于存在指标考核管理,每年年末,一些法院为了考核达标,故意加重立案标准,通过各种理由和借口拒收案件,致使很多案件无法立案。在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在很多情况下,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为在立案阶段,法官可能会以某些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健全而拒绝立案,这实际上已经介入到了实质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当事人状告无门,就导致了群体性事件或上访性事件。

二、立案登记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这项规定不仅解决了起诉难得司题,同时也避免了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混淆,从长远来看,建立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制,由审判庭统一决定实质司题(包括程序司题和实体问题),走向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才符合审判的规律和司法的内在需求。

立案登记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典型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在美国,当事人立案都要填写一个民事案件登记表:1.原告、被告的姓名;2.管辖根据,在民事案件登记表中进行选择;3.主要当事人的州籍,也是在表格中提供的各种选项中进行选择;4.诉因,即要求当事人简单的陈述一下事实和理由;5.诉讼的性质,在各种选项中进行选择;6.案件来源,主要是指初审还是移送;7.诉讼要求,主要用来确定是否属于集团诉讼;8.相关文件,如果法官正在审理与此案相关的案件,则要写明处理该案的法官姓名和案卷号。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案登记表美国的登记表有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美国,立案登记表是由当事人填写的,而在我国,是由法官或书记员填写的;其次,美国的立案登记表主要是用于司法统计,案件登记后由书记官利用电脑随机分配,确定承办法官;但是在我国,一般由法官或书记员填写好登记表之后,由领导主观分配案件,指派承办法官。最后,在美国填写登记表只涉及程序司题,但是在我国,既涉及程序司题又涉及实体司题。英美法系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在立案制度中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即只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并不审查实质的内容,法院就办理登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

三、立案登记制度——一把双刃剑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社会矛盾增多的局面,同时,伴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诉讼观念增强,这一系列的变化导致大量的诉讼涌入法院,并出现社会矛盾司法化的倾向,我国提前进入“诉讼社会”。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只要想到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法院不得拒收原告的起诉状。

一个国家的司法终局性能够折射出该国的法治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够寻求到司法救济,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如通过上访,通过一些暴力手段或自残的方式求得社会的关注,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立案登记制度相比立案审查制度来说,有着明显的优势:是化解社会矛盾很好的改革措施;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模式在国外能够得良好的施行是有着以下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的1.英美国家等法治社会从公民素质到整个法制环境都经过数百年的法制观念的逐渐沉淀,但是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2.国外存在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民间其他解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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