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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本文讲述了关于民事诉讼档案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
关键词:民事诉讼 档案 社会事实
黄宗智关于表达与实践的区分,尽管在关于清代司法的研究中由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得出结论——清代司法具有保护产权的性质,但这一区分对于解读民事诉讼档案仍然有相当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部分更多的是一种表达,而表达也是一种现实,与所谓的客观性现实存在着一定的背离。黄宗智在关于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的研究中,揭示了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性,正是二者的不一致性强烈地影响了共产党的选择和行动[2]。这里所说的阶级斗争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本身也成为农村阶级斗争实践的组成部分,比如共产党以阶级斗争话语在土改过程中进行政治动员,即已成为土改不可分割的部分[3]。因此,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的界分只是相对的,而民事诉讼档案所呈现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则更为突出,这也是黄宗智对民事诉讼档案珍爱有加的原因。他认为:“比起其他的材料,法律文件更能阐明习惯性实践和官方意识形态二者的逻辑,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逻辑,它们本身尤其便于寻找一些隐含的原则和遵循的逻辑……法律档案记录为我显示了表象的重要性,但是它也提醒我注意真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据、真相和虚构之间的关键性差异。”[4](p269)尽管存在着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权利主张(准确地说,是“利益主张”)而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但即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
都有理,且能提供真实证据,也仍然会存在表达与实践的背离,那是因为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想像不可避免地融人当事人的话语中,以此为基础的法律事实的建构自然表现了相当程度的表达的不确定性。
基于对司法实践与民间习俗关系逻辑的问题意识.黄宗智更多的是关注法律档案中显示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实际上是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差异。我的问题意识的侧重点是在地方性秩序场境中揭示民事诉讼的多元化实践面相,因此我会更倾向于将民事诉讼档案中法官和当事人关于法律事实的表达也视为法律实践的一部分,无疑会在相对化的意义上消弭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差异,尽管这种差异是存在的。
做表达与实践的区分,仍然是一个理论的逻辑,可能会妨碍对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实践逻辑的理解。就我所接触的宅基地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卷看,庭审记录和法官庭外调查所反映的当事人和证人对于事实的表达,已经很难做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二元界分了。与其如此,倒不如将其视为法律实践的连续性整体,以在社会事实的多维视野中透察其内在的逻辑。我阅读案卷的一个感触是,当事人和证人的话语表达实际上也深刻地反映了地方性秩序的主要侧面,他们的声音在我的研究文本中必须占有一席之地,而不是“把他们打发去度假”或作为自己建构结构式概念的“人质”。这就不仅是档案资料的解读问题,而是在方法论层面上如何运用资料的问题了。这里,可以进一步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地方社会成员的表达和社会记忆本身就构成关于地方社会的想像,因而也成为地方性秩序场境的组成部分;二是可以通过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尽力发现隐藏在社会事实深处的当地人的社会主体性,
民事诉讼档案中当事人的表达有诸多相互抵牾之处,我们也无法以法官的角色去做法律事实的剪裁,以公平的判决分清是非,更何况在实际的纠纷中根本无法分清谁是谁非。因此.研究者的任务不在厘清是非,而在于透过当事人的表达来揭示地方社会秩序的逻辑。陈春声对乡村故事与传说的史料解读视角.对我解决这一问题有相当大的启发:“在是否更接近事实真相的意义上争论口述资料和本地人记述的学术价值,是没有价值的。研究者的责任不在于指出传说中的事实的对错,而是要通过对百姓的历史记忆的解读,了解这些记忆所反映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如何在很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和形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口述资料和本地人的记述,可能更深刻地反映了乡村历史的事实和内在脉络。”[5](p31-32)也不妨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表达看做是一种带有口述史资料性质的历史记忆,特别是在老宅基地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以“痛说革命家史”的方式来“说事”,以图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就此而论,此类资料确也反映了利益分配机制层面的部分事实,而民间故事、传说则附会了更多的理想、信仰意识。但作为口述史的不同形式,上述资料的意义则是相通的,不能简单地以研究者的逻辑考证其对错,而须将其放到充满“当地感”的地方社会历史场境中去揭示其所象征的意义世界,即是“把当事人的行为归位到他们的生活史中,再把他们的行为归位到他们所属的那个社会场景下的历史中。个人生活的叙述,是相互关联的一组叙述的一部分,它被镶嵌在个人从中获得身份的那些群体的故事中。因此,我可能不会像苏力那样就一两个案件进行法律社会学分析,而是将案件及当事人的表述置于当地社会的历史脉络中加以把握,这离不开田野调查中所获得的那种对地方社会历史的体验。
口述史方法还可以帮助研究者实现由以往的分析文本转向叙事文本,以发现久已湮没的当地民众的社会主体性。在现代性的分析性文本中,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作者话语霸权式的理论逻辑的推演,而民众的声音则听不到了。口述史并不是简单的资料搜集方法,其颇具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意识地记录下人民大众自己的表达,让老百姓自己讲述自己的故事,在历史的磁带上留下自己的声音。“口述史正是用人民自己的语言把历史交还给了人民。它在展现过去的同时,也帮助人民自己动手去构建自己的未来”[6](p327),进而充分凸显人民大众的社会主体性。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体性可能有两重含义:其一是在文化人类学方法论层面上.主位与客位的关系原则、参与式观察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要求研究者对当地民众保持相当程度的“理解之同情”;其二,在此基础上,也必须承认在地方社会生存的人们才是地方社会历史的主人,当然这和群众史观尚有相当大的理论距离,兹不祥论。
近年来兴起的新文化史方法,对此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周锡瑞比较了社会史与新文化史研究,以为社会史“在其更接近社会科学形态上的一个特点是关注塑造和限制人类行为的社会制度,却倾向于否认个体行动者的力量,而新的文化史的引人之处在于它给予了历史行动者以声音和主体性,因此帮助他们成为历史过程的动
因,不光是历史过程的人质”[7]。当然,就我的阅读经验,还很难说新文化史范式从根本上否定或替代了社会史范式,但在具体的实证研究中,我们确实也可以融二者之所长。黄宗智结合诉讼档案的史料价值深有体会地说:“诉讼档案,它同时包含了有关表达与实践的资料、有关结构与抉择的资料,它要求我们同时从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的角度来考虑法律制度。”[8]地方民众的社会主体性不是抽象的理论原则,而是在地方性秩序场境和他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自然的流动.研究者的任务只是尽力发现并以叙事文本的方式尽量呈现其内在的逻辑。在此,既不是结构决定论,也不是话语决定论,而是打破二元疆界,展现地方社会法律实践的多元而又模糊的面相。[作者简介] 张佩国(1966—),男,山东成武人,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和法律人类学研究。
参考文献:
[1]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A].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A].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张佩国.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J).二十一世纪,2003,(4).
[4]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A].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第五辑[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
[5]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礼史——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A].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英]P·汤普逊.过去的声音——口述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7][美]周锡瑞.把社会、经济、政治放回二十世纪中国史[A].中国学术:第一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8]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A).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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