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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及其经济法实现机制的现状
1、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及其知识化际遇
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其间,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全面的结构性转换,如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封闭的单一性社会向开放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等等,本文所探讨的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无疑也是这一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始自1980年代初期,及至今日,我国已多次对政府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调整,从而适应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
在此,若从总体上加以考察,即可看到转型期我国的政府治理变革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政府治理的理念实现了“从重效率到重公平”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战略实现了“从重经济发展到重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变革,政府治理的结构实现了“从竖直化到扁平化”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体制实现了“从单中心到多中心”的变革,政府治理的风格实现了“从行政管制型到公共服务型”的变革,政府治理的人员管理实现了“从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政府治理的技术实现了“从人工型到电子型”的变革,等等。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政府治理模式来看,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要求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机构和治理手段的不尽合理,如在治理理念方面,某些地方政府还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误区;在治理机构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治理机构仍然臃肿、运转低效;在治理手段方面。还存在着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不足、某些地方政府不必要或者过多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权力寻租、政务不公开等情况。由此,即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包括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滞后,投资盲目扩张、重复建设严重、乱占耕地、破坏矿产资源现象屡禁不止,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我国转型期政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知识经济为政府创新提供的条件来完善我国现时期的政府治理。至于知识经济如何为政府创新提供条件,前文已有探讨,此不赘述。不过,此处仍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来看,当前的首要选择仍然是实现以工业经济为主体的现代化,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应当以知识经济的基本理念(即兼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现代性理念)来反思中国的政府创新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其他的现实问题,由此,帮助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然后才谈得上走向全面的整体的知识化社会。鉴于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实现现代化,因此,我国的政府创新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专业化、职业化、法制化的现代政府,这一政府治理模式将会满足政府组织工业化建设、依法行政和克服腐败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经济的影响,也应在政府创新中注重塑造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以及参与式政府的政府角色,并创设和实施相应的政府职能。
2、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转型期,我国在致力于政府治理变革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政府创新措施。这些政府创新措施既涉及政治改革(如民主选举、政治参与、政务公开、干部选拔、权力监督、立法改革、司法改革、决策改革等方面),又涉及行政改革(如机构编制、行政责任、行政成本、行政审批、行政管制、行政程序、绩效管理、行政激励、公务员制度等方面),还涉及公共服务(如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扶贫济弱等方面)。相应地,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都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机制来确保治理改革措施能够得以落实,这些法律机制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环保法以及社会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可以说,我国在转型期实施的政府治理改革需要一个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为之提供制度保障。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探讨转型期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在政府治理改革中既涉及政治改革、行政改革和公共服务等政府创新措施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又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定位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经济法在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法律机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就现阶段来看,我国政府治理的经济法实现机制已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其运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以下笔者分别从其成效和不足之处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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