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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美国、德国对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
(一)美国对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基因隐私保护最早、最完备的国家。早在1996年,新泽西州立法机关就颁布了禁止以基因信息为基础的基因歧视的法律,它主要涉及的是有关一个家族的遗传病史的基因歧视。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险转移和责任法》,该法在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已存在的疾病状况评估风险的同时,规定“基因信息”不算已经存在的疾病状况,除非它已经表现为疾病。2000年,克林顿总统签署的第13145号行政命令就已经明确禁止联邦部门和相关机构在雇佣雇员或给雇员升职时使用基因信息或者强迫雇员进行基因检测,他在位时还曾明确表示:“基因组草图永远不应当成为破坏、歧视和侵犯别人隐私的工具”。
(二)德国对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二战之后,德国深刻反省过去的所作所为,在保护人格尊严方面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德国从2001年就开始推动基因检测的立法,在2009年通过了《基因诊断法》,雇主或者保险公司等无权要求在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保险合同的时候出具基因检测结果,但若所求职业涉及他人生命安全,则可要求基因检测,如飞行员等。2009年4月24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最新的基因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婴儿出世之前,出于医学上的原因可以做测试;而出世后,家长出于性关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的测试则一律被禁止,违者将被处于最高五千欧元的罚款。
(三)美国、德国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上述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概况可以看出,美国、德国对基因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都较为完善:美国、德国都用直接保护的方式对基因隐私进行规制。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基因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都有待加强,主要是因为基因技术在我国还未得到全面的发展,基因技术的应用也不是很普遍,加上我国隐私权民事立法体系的滞后,使得我国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手段呈现出无从救济的尴尬局面。
标签: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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