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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第五条庄严宣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根据这些宪法原则,我国引渡法应该在具体法律条款中予以贯彻落实。
在引渡法中涉及的具体人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列各个方面:
第一,平等权问题。不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适用引渡法方面都是应该平等的。不论被请求引渡人的地位有多高,在具体适用法律上都应该是一样的。如果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是外国引渡的对象,只要此人不是政治犯或持不同政治见解或信念的人、宗教人士、难民、从事科学事业而受迫害的人或其他法律禁止引渡的人,那么在适用引渡法方面就应该都是平等的。
第二,受庇护权问题。如前所述,引渡和庇护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我国宪法已经规定对于从事进步事业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我国将予以庇护,允许其在我国居住。对这类人国家将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受到来自外国的侵犯。引渡法对这些人是要给予不引渡的法律特权的。
第三,不受酷刑的权利问题。严禁酷刑是我国一般法律原则。在引渡法中需要明确的是,被引渡人不得受到酷刑,不得受到侮辱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在执行引渡过程中更是如此。
第四,不受非法逮捕问题。根据外国的请求,为了引渡做准备,往往需要对被请求引渡的人进行挽留和逮捕。在引渡法中,这种拘留和逮捕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强制措施。从形式上讲,这种强制措施不完全等同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因为它是根据外国的请求进行的,其前提是外国已经签发了拘留逮捕令状,否则不能执行,除非此人在我国也实施了某种犯罪而应该逮捕者之外。这是基于承认外国签发的拘留和逮捕令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采取的法律行动。在引渡之前对被引渡人采取强制的目的是防止此人逃跑,保证引渡的顺利实施,而不是其他别的目的。在拘留和逮捕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如果外国没有提出引渡或者我国拒绝引渡,或者外国放弃引渡,都要将此人立即释放的。尽管如此,但从其法律效果来讲,这种强制措施的实质仍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的法律措施。因而它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在我国引渡法中设定拘留和逮捕的条件、执行基本程序时应该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而不能互相冲突。不能在引渡法中单独设立出另一套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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