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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刑诉法学:研究样式的嬗变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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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前瞻
  站在现实的土壤上,勾勒和远眺未来刑诉法学研究样式及相关之学术准则、研究类型,我们期待着:未来的刑诉理论研究继续倡扬个性,鼓励多元化思维,拒绝平庸和媚俗化倾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注释式、比较式等仍将是我们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同时我们更应侧重多学科、多背景的法哲学、法社会学式分析,将多元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具体地说,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发展:
  (一)法社会学实证的研究
  随着近年来社会学在中国的复兴,我国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法社会学研究诉讼。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逐渐对韦伯、涂尔干等一些社会学家的理论有了深入了解。受近年来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影响,法学界也开始进行田野调查。
  真正意义上的实证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的工作,一方面需要制度、政策、物质等客观方面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更需要学者们在智识上的不懈努力。过去那种浅尝则止的走马观花式调研,或者赶时髦、凑热闹的“流感式”资料收集,危害甚大。不仅不能为理论研究提供“价值无涉(value  free)”的客观素材,而且还会导致对实践认识的偏差与轻率化,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相互轻视。对“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开展过所谓的实证研究,结论往往如出一辙,分析成因时大多提到由于封建社会遗毒的影响、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客观物质条件匮乏、监管不力等等,一提到对策无非就是消除封建遗毒的影响、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善侦查的物质条件、加强内外监管等几条,而对刑讯逼供中双方当事人的心态、社会对这现象的容忍度等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果是理论与现实严重脱节:不管学者们如何大张旗鼓呼吁消除刑讯逼供,并为此出主意、想办法,司法实务中依旧屡禁不止,问题严重。再比如对“司法腐败”的研究也是如此。
  因此,可以说包括人类学中的田野调查在内的实证研究虽然已经为业界部分学者重视并运用,但从已有的成果来看,尽如人意的不多,相关的理论专著更是缺乏。与此同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像朱苏力、贺卫方等一批其他法律专业的学者已开始大规模运用田野调查对诸如中国农村的基层司法制度等课题展开研究,并对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提出了不少很有见地的观点,而这里有很多工作本应由刑诉学界来完成,这一现象应当引起刑诉理论工作者的深刻反思,看来至少在许多方面上我们是落后了。实际上,我们还未建构起关于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实际动作机制真实图景的深切、全面的认知体系,对其中的各种实际作用的角色,各种司法技术与技巧、运作策略都知之不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不足与遗憾,理当花大力气去弥补。
  此外,目前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还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即法是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无论是何种法学流派,都强调法的可预期性与普遍性,在现代民族——国家里,法律的这一特征较以往更为突出。或许是受人类学田野调查理论的影响,目前关注的并不是现代社会关系的集中之地——城市,而转向了农村。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农村的司法实践不值得研究,而是说,对城市司法实践的研究被忽略了,而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心却在城市。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和可计算化,城市与农村目前在司法运作中的差别是否会继续下去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
  正如国内学者早已指出的那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社会科学以至自然科学的一切领域,都是以经济学的原理为基础的”,因而,经济学“可以用来分析人类的一切行为或人类行为的一切领域”。(注:樊刚:《经济文论》,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页。)这当然是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经济”的内涵,但也非常精辟地点出了经济学的研究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日益紧密的亲缘关系。随着法律经济学日益成为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其未来发展的学科,(注:参见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用此进行理论研究的刑诉学者应当成为通晓经济学主要流派基本知识的“杂家”,能够使用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刑诉领域的具体问题。如科斯将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视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transaction  act),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而那种认为市场交易需要成本,政府矫正手段没有任何代价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并被认为是虚假的结论。这一理论对我国研讨刑诉具体制度的设计不无启示。刑诉法本质上也是政府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它的使用同样需要支付成本,如何使这种成本降至最低,能否设计具体的标准将其量化,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再比如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公共选择理论、贝克尔将价格理论用于非市场行为的研究都可堪称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经典,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在准确了解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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