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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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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公民知情权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
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理应明确地确认,而不能采用推论、隐含方法推导基本权利或像非基本权利那样采用“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来对待,因为这样不能确立起知情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会使这项权利的保护极其脆弱;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第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有关知情权的零散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当前,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涉及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IO条关于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复印病历的规定,《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披露信息义务、股民获知经营信息权利的规定,《价格法》中关于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集合我们理解和评价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公民知情权的存在及保护,但它们散布于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中,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距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第三,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公民知情权的现象。首先,在法律对知情权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许多部门在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行为时实行信息封锁。例如.一些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本是公开行为,然而,对于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被征地农民却一无所知,即使去问也不被告知,结果经常出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既丧失了土地,又无法获得补偿或补偿少得可怜的现象、从而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次,即便在法律对知情权有规定的情形下,在实践中也经常贯彻、执行不利。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把信息公开看成是由自己决定的权力,而不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他们认为,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度、时限、对象等等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和领导人手里,听由自己裁量,而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例如,法律规定了某些立法、决策必须事先经过听证,而有些机关在作出关系利益相关人的重要决定时,却不经听证程序。更有甚者,有的基层干部为了掩盖其愚弄、欺骗乃至掠夺群众的不法行为,竟然故意封锁党和国家为民谋福利的政策、法律(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让老百姓知道。
二、知情权保护滞后的原因
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深远,民众的权利意识普通医乏。在西方国家,当询问权利是那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说权利是生来就有的,并认为政府立法授予公民权利并不是什么恩赐,而只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在我们国家,多数人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认识上的不同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的是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的是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于是,社会生活中也就有了这样的不同:在西方的历史上,人们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得到政府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利,自然权利变成法定权利往往是人们主动要求的结果。,2}a},以知情权为例,美国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对知情权的普及与发展起到了非同小可的作用。但在我国,对于权利,人们没有主动追求,只知被动承受,一些群众还没有摆脱“民不与官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禁锢,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文革”期间无视权利、践踏权利的痛苦经历,人们开始迫切地呼唤民主和法制,但仍然还没有形成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
第二,传统的行政管理片面强调政府的管理性和公民的服从性,政府与公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体与脱胎于前苏联的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一直以来片面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忽视公民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需要,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制度设计来规范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致使公民的知情权被悠意、任意行政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政府官员至今还保留着封建残余思想,如“官本位”、“官贵民贱”、“权力本位”,没有平等的民主意识,漠视公民的知情权。有些领导干部“防民”意识强烈,怕将政策的失误及其遭致的损失后果、党政干部的违法及腐败丑行等公之于众会产生“副作用”,不准公开曝光。这实际上是不相信人民群众的辨别力,结果反而是包庇和助长了腐败。随着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了确保行政效率,法律赋予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行政权的膨胀更易加重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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