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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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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民宪法意识与公民意识关系分析
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决定着一国公民意识的强弱和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多年来,大家虽然都比较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问题,但是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20o2年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曾带领课题组在全国范围进行过一次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活动,各个省区关于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和研究几乎是个空白,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这样地处西部经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宪法意识现状与全国相比既有相同点,又有一些特性,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选取了宁夏各市县区5l6位公民,对其宪法意识水平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一致性
公民宪法意识是公民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对宪法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综合反映,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程度、以及对基本权利义务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公民意识则是指身份上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感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而言,公民意识有三层含义。首先,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对赋予自己某国公民的国家的归属意识。其次,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意识。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任何公民都要对国家履行义务,公民意识反映的是身份上隶属于一个国家的人在全面认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国家保护其各项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要求保护并依法得到救助;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决定公民必须意识到隶属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明白自己对国家和其他主体的基本义务,自己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浸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最后,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公民意识要求公民认识到身份上隶属一个国家的人有权力要求国家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定权利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和年龄等个体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别。由此可见,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宪法意识,二者具有一致性。
首先,二者都要普及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宪法知识是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宪法知识,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宪法意识,也不可能产生以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宁夏公民宪法知识比较欠缺,调查中能够正确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数仅占57.7%;73%的人能够准确回答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能够准确回答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占57.7%;只有53.9%的被调查者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关于宪法理念,本次调查主要围绕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及宪法诉讼问题进行的。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无限大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对于宪法应该进入诉讼领域的认识,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其次,二者都要使宪法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人们熟悉并感受到宪法给他们带来实惠,是他们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依据和权利救济的有力手段,才会主动学习并积极运用宪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调查中公民认可的宪法作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保障公民权利占76.6%;规范国家权力占63.8%;确认公民权利占65.6%。由此可见,公民已经在切实感受到宪法规范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连,公民在自觉维护宪法的过程中必然能够增强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
最后,二者都要重视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公民宪法意识和公民意识培养的最有力方法是让公民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能够依宪法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活动的基础并成为司法判断的基本准则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宪法是法,是根本大法,是维护和救助公民权利的最后手段。在调查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效保护的机关时,选择“人民法院”所占比例最大,为68.9%,该结果表面反映出公民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信任,其实质反映了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凋查中只有38.1%的被调查者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可以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结果既与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有关,也与公民对于法院是否能够准确依据宪法精神判案持怀疑态度有关。
二、公民宪法意识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1.影响权力主体意识的培养。国家权力形式上是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凭借国家这种特殊的强制力,对其他阶级或者个人进行制约的能力。从本源讲,国家权力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公众授权的结果,在近现代社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这点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不是权利,只是义务。在权力运行中,法具有其他任何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主国家,法即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以体现自己意志的法来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公民关于国家权力问题的宪法理念直接影响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调查中对于“宪法是规范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的认识,同意的只占45.5%;而对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只有53%的被调查者同意。大部分公民不知道宪法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和无限的,没有法律能够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于国家权力运行懒于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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