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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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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

第三,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侵犯公民知情权的现象。首先,在法律对知情权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许多部门在处理涉及公民利益的行为时实行信息封锁。例如.一些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本是公开行为,然而,对于补偿费的数额和标准,被征地农民却一无所知,即使去问也不被告知,结果经常出现许多被征地农民既丧失了土地,又无法获得补偿或补偿少得可怜的现象、从而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其次,即便在法律对知情权有规定的情形下,在实践中也经常贯彻、执行不利。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往往把信息公开看成是由自己决定的权力,而不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他们认为,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度、时限、对象等等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和领导人手里,听由自己裁量,而不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例如,法律规定了某些立法、决策必须事先经过听证,而有些机关在作出关系利益相关人的重要决定时,却不经听证程序。更有甚者,有的基层干部为了掩盖其愚弄、欺骗乃至掠夺群众的不法行为,竟然故意封锁党和国家为民谋福利的政策、法律(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让老百姓知道。

二、知情权保护滞后的原因

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深远,民众的权利意识普通医乏。在西方国家,当询问权利是那里来的,多数人会立即回答说权利是生来就有的,并认为政府立法授予公民权利并不是什么恩赐,而只是对人们天赋权利的确认。在我们国家,多数人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权利是政府赋予的,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认识上的不同折射出两者观念上的差异:前者反映出的是一种主动的权利意识,后者反映出的是一种被动的、虚无的权利意识。于是,社会生活中也就有了这样的不同:在西方的历史上,人们根据利益和意志自由的需要,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得到政府法律认可.便成为一种法定权利,自然权利变成法定权利往往是人们主动要求的结果。,2}a},以知情权为例,美国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对知情权的普及与发展起到了非同小可的作用。但在我国,对于权利,人们没有主动追求,只知被动承受,一些群众还没有摆脱“民不与官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禁锢,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文革”期间无视权利、践踏权利的痛苦经历,人们开始迫切地呼唤民主和法制,但仍然还没有形成主动追求权利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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