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16
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合法利益是体现现代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议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实践中,怎样妥善处理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涉及到对这两种利益的平衡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夫妻与第三人之间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行区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处理。
财产共有制度并不只是夫妻之间所独有的,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将其从众多的共有财产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成为必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人身关系的亲密,使得法律赋予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二,夫妻可通过极具隐密性的约定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通过约定财产所有权排除对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三,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其间的纠纷解决不仅关系夫妻双方财产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问题,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能否存续等问题。婚姻家庭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立法必须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任何偏废都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纠纷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拟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从其他共有制度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这种制度设计,其进步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婚姻关系中个人的独立地位。但是,它又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复杂化,尤其是在涉及到交易第三方时更是如此。加上当今夫妻关系的相对不稳定和复杂性,使得夫妻财产常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于解决。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可能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对此,法律既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整体权利,又要保护夫妻各自的权利,还要保护第三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关系的稳定。就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解决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纠纷时有必要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议夫妻财产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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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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