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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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涵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向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依据,而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在我国近期是行不通的。但是,宪法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违宪审查的缺陷,更直接的发挥宪法的作用。这正是第一个观点的内容,它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当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官也能依宪法审判案件。这是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的宪政理念基础之上的。我国没有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宪法的实施仅局限于宪法监督。而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是宪法不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也不能由法官在判案中直接适用,因此我国宪法的实施有名无实。
1.立法上,我国没有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规定
我国宪法不能在审判及司法文书中作为依据使用源于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1955年,新疆省就是否在刑事判决中援引宪法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的答复是“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开创的宪法不可被援用的先例。随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批复中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52和53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是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宪法作为直接依据。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不援引宪法判案的宪法惯例。
2.司法实践中,援用宪法审判的案件确有存在
尽管我国形成了不援用宪法判案的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件需要援用宪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于是有的法院打破惯例,大胆创新,山西闻喜县粮食贸易公司案、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案、齐玉苓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要属齐玉苓案,它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八年前,齐玉苓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它不仅维护了齐玉苓的合法权益,并且第一次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应用的主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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