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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基本刑事政策、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思考
(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反思如前文所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种思维定势和政治话语很浓烈的表述,其内涵一般被认为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大功受奖。豐但是这些思想多数只适应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没有被修订之前,随着我国96、97年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后,其与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的刑法思想已经逐渐趋向于轻刑化。所以在强调首恶必办似乎有违于世界潮流。
故而,笔者认为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第二,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提出“严而不厉”的命题,将“严”与“厉”分而论之,指出:“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常常一起连用;但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为严肃、严格、严密之意:“厉”为厉害、猛烈、苛厉之意。储槐植教授之所谓“严而不厉”是在不同含义上使用这两个字,“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第三,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总结起来,其可以表述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反思回到商标犯罪的具体形式政策上来,我们可以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窥探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当前商标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应该理解为以从严打击为主,前文已经述及,但是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对于各种犯罪是否都要从重从快的打击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严打可能会破坏法制的底线,也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对商标犯罪的规定在刑法典中只有区区三条,但是法定刑都比较高,以自由刑为主要基调,配以罚金刑。如此惩治以贪利为犯罪动力和原因的犯罪分子是否得当?从整体上讲我国的刑罚重视生命刑和自由刑的运用,相反对于罚金刑运用在商标犯罪上,实际处理的时候运用不够充分。
从本文中提到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我国目前对商标犯罪还是以从严打击为具体刑事政策的基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商标犯罪的形势,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这可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的一面。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不能很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惩办与严打结合起来,变成了从严从重,可谓是“严而不厉”的命题中的厉。但是我国的商标犯罪规定并没有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只强调厉而忽略了严,这正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相比之处。我们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为指导来分析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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