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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零星贩毒案件犯罪预防研究

编辑:sx_wangxd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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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零星贩毒案件犯罪预防研究


  一、前言

  毒品问题无疑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当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遭受到了毒品的侵袭。我国也不例外。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三十年。德国犯罪学专家施奈德也在《犯罪学》一书中也曾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严厉的惩罚措施使这两个国家几乎没有毒品问题(盖斯1981)”。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在暴利的驱动下,“金三角”地区毒品过境导致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越演越烈。为了服务于司法实践,笔者针对我国零星贩毒案件的特点,分别从立法、侦查等多角度对零星贩毒案件进行浅析,并对零星贩毒案件的预防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缓解我国当前零星贩毒案件严峻现状有所帮助。

  二、零星贩毒概述

  关于零星贩毒案件的概念,目前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一般指海洛因10克以下。而对于零星贩毒的最低数额没有限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当前我国零星贩毒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零星贩毒案件多发且再犯率高
  我国侦破的毒品案件中,绝大多数是零星贩毒案件。不管是毒品泛滥重灾区,如我国西南等地,还是东南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零星贩毒案件都频发不断,且再犯率较高。
  (二)零星贩毒主体的特殊性
  1.零星贩毒者文化素质低,大多来自贫困地区。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的过程是由我国特殊地理位置所决定的。而情节较重的省份均居有文化发展落后、经济不发达的特点。以厦门市2005—2007年的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例,厦门市这三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30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16名,其中厦门市358名、省内他市160名、外省534名、港澳台地区58人,外国籍8人。在福建省籍犯罪嫌疑人中,厦门市籍共358名,占69%,其中思明区在册吸毒人员共120人,占厦门市籍贩毒嫌疑人的34%;福建省外市籍犯罪嫌疑人共160人,其中以漳州籍和南平籍为主,分别为45人和40人,各占福建省外市籍犯罪嫌疑人的28%和25%。
  2.零星贩毒者中,“以贩养吸”的比较多。毒品具有很大的心理上和生理上的成瘾性,一旦沾染,很难戒除,而且这种对毒品的依赖性会根据对毒品需求量的增加不断增强。
  (三)零星贩毒侦破方式以诱惑侦查为主
  诱惑侦查在打击遏制毒品犯罪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据报道,在2006年,仅我国西南部某市公安机关就破获毒品案件1850起,其中79%的案件侦破使用了该的方法。

  三、零星贩毒案件的预防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零星贩毒案件的预防
  1.我国零星贩毒案件的法律规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上海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试行)》对零星贩毒犯罪的量刑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虽然《上海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指南(试行)》的效力只局限于上海市,但是事实上全国的基层法院的零星贩毒案件的判决几乎都在这个量刑指南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2.我国法律的不足。(1)自由刑较轻。我国法律对零星贩毒处罚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刑法明确规定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10克以下海洛因的贩卖毒品案件最高也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破获的零星贩毒案件都不足2克海洛因,这样的案件一般处刑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此犯罪分子接到生效的判决后,通常过不了一两个月,又可以从监狱出来。因此,当前刑罚预防的效果之差,可想而知。(2)罚金刑过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一般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对于贩卖毒品这种经济收益高的犯罪,对犯罪分子威慑作用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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