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8-17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的规定仅就犯罪故意作一比较研究。
1.大陆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1)从认识因素讲,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大陆刑法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台湾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之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可见,台湾刑法对构成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界定的,其中,认识因素 是“明知”或者“预见”构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台湾刑法也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澳门刑法第13条第3款对犯罪故意也作了规定:“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可见,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刑法学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类型: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并有意使该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4.香港刑法中的故意不像台湾、澳门与大陆刑法中的故意有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法来说明的。在香港刑法中,对“故意”并无法律定义与解释,而一般参照英国的刑法理论,在英国的刑法理论中,故意是指“被告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决定造成某一结果,而不管其是否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可见,香港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分类标准并不一致,前两种大致按意志因素的不同来区分,后两种更多是按刑事司法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分类。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相关推荐:
标签: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