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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制度的存废选择浅议

编辑:sx_chenl

2016-10-19

本文讲述了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选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法治化社会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死刑存废问题成为了我国法律学者争论的焦点。在刑罚轻缓化的背景下,在国际废除死刑的热潮中,我国应当冷静地审视现实国情,正确选择死刑制度的未来命运,限制死刑制度的适用,而不是盲目投身于废除死刑的大军之中。

论文关键词 刑罚轻缓化 民意与法意 限制死刑

一、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的死刑演进

随着法治化社会的逐渐演进,刑罚轻缓化成为了世界各国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选择。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一种刑罚改革趋势。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背景是人道主义的发展与人权保障的进步。它体现了一种刑罚由残酷向人道进化的趋势。

刑罚轻缓化符合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因此全世界各国都对刑罚轻缓化进行着各自的探索。在各种刑罚之中,死刑以剥夺他人生命作为刑法内容,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在古今中外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一直都占有其不可代替的地位。在民智尚未开化的过去,死刑的存在更像是一种理所当然,但是当今的文明社会是否还容得下死刑的存在,死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生活在文明的法治化社会中的人们应当以人道的精神来审视死刑的存废。当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自1990年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我国是否应当加入废除死刑的大军之中,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不能草率做决定。在刑罚轻缓化的大背景,我们应当联系我国的实际,做出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我国的79刑法中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关于反革命罪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这是与当时的国情密不可分的。79年刑法颁行后不久,鉴于当时的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我国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修改与补充,增设了不少死刑罪名。到了1997年的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死刑的条文及罪名总数比例仍偏高。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1997年刑法中同时增设了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废除部分死刑等,这说明立法者已具有了限制死刑的意识。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了刑事处罚体系,对推行我国刑法轻缓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调整了死缓的相关规定,对自由刑的量刑进行调整,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的差距更合理,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实体法上消减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我国的刑罚体系处罚变得轻重适宜,受到了广泛的称赞,为推动我国刑罚体系由重刑结构逐渐向轻刑结构转变做出了贡献。

死刑的适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死刑复核权的适用是死刑执行前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在死刑制度的改革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这种二元的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的现象,造成了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在2007年1月1日,《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程序并不完善,因此使人们对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于是,人们开始思考直接废除我国死刑制度的可行性。而近些年的一系列案件、例如药家鑫案、夏俊峰案、吴英案等,将死刑存废的争论推向了风口浪尖。

二、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实现刑罚轻缓化是未来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但是,现在是否到了应当废除死刑的时候?我国的死刑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这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对死刑制度进行思考。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层面

首先,死刑的适用具有群众基础。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深入人心,民众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这种文化传统是中国人自古对于正义和公平的一种朴素追求。中国是文明古国,死刑的历史也同样悠久,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死刑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时至今日,死刑对于民众的威慑力已经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与血液之中。若是杀人者未被处死,民众的心理就会产生不平衡,认为是是不公平的刑罚,是对死者生命的践踏,是一种对野蛮行径的放纵,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决定了死刑的适用具有群众基础。

第二,死刑的适用有重大的威慑性。“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与天性。中国的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真实反映了在面临自由与生命的选择命题时,民众必将选择后者。若是废除了死刑的适用,那么犯罪分子将无所顾忌,即使他们夺取了多人的生命,他们最宝贵的生命不会受到影响,在服刑的过程中他们也将为所欲为,因为对他们而言,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就是在监狱里了此残生罢了。因此,期望自由刑在中国能够达到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是不切实际的,死刑能够剥夺罪犯再次犯罪的能力,其具有巨大的威慑功能,死刑的适用成为了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

第三,死刑的适用节约司法成本。终身监禁所消耗的成本远远大于执行死刑的成本。我国有着全世界国家中最多的人口,因此罪犯的数量也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拨出专门的国家财政用以支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身上,这是一笔庞大的数字,若是废除了死刑,必将使监狱呈现拥挤的态势。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一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法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五万的资金。更不用说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的资金了。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层面

第一,死刑错案无法挽回。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一旦对无辜的人进行了错判,适用了死刑,结果必将无法挽回。不可否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某些基层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低劣,导致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死刑的错判率一直居高不下,死刑不废,错杀的可能性很大。对于死刑错案来说,即使程序再完备,司法人员素质再高,由于案件事实的不可复原性以及人类认识的有限性,错案是无法避免的。只要司法活动还不是由全能的神而是由可能犯错的人来进行,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就可能出现对无辜者的误判。无论采取多么谨慎的措施,在针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全部判决中,必然存在误判。

第二,“以暴制暴”是文明的困境。死刑对于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方式来杜绝犯罪分子再犯的危险实质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一种文明的困境。这种方式与现代的文明法治格格不入,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刑罚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治犯罪而是预防犯罪,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镇压犯罪在我看来更像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虽解决一时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却教会了很多人不文明的表达所谓正义的做法,有可能激化问题,挑起对抗情绪,并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作用。

第三,死刑制度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根据人权理论的立场,无论以何种方式剥夺人的生命,都是违反人道的。因此,唯有人权理论才是死刑废除论者所能选择的最可靠、最有力的理论依据。死刑的实质是一种以国家为名义,以公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生命是人一切权利的基础,剥夺了生命就意味着剥夺人生存的权利。以正义的名义杀人的思想其实是与人类自身价值观相悖的,只有废除死刑制度,才能推进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与前进。

三、死刑的未来命运

西原春夫将死刑存废的问题视为一个枯竭的问题,他认为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的确,从贝卡里亚开始死刑存废的争议已经过数百年,时至今日仍然争论不休。死刑制度在我国的未来命运究竟如何?

在挪威,1979年就废除了死刑,随后连无期徒刑也被取消。但是,在2011年发生了举世震惊的挪威首都奥斯陆爆炸枪击事件,凶手最终可能只被判处监禁的结果让百姓难以接受。在法国,由于民众情感和态度的反复,历时了29年才最终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在俄罗斯,本已多年暂停的死刑,因卡马河畔切尔尼和伊尔库茨克州小女孩被杀,社会上重新提起恢复死刑的言论。其实,对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民意与法意的“两难境地”。近二十年来,共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废除死刑或暂缓执行死刑,而一直以大国自称的美国却并未给予加入废除死刑的大军之中,提出了“新保留主义”与死刑保留政策,这值得同样未废除死刑的中国予以借鉴研究。我们应当保持冷静,理性的选择死刑在我国的命运。

死刑的存废受到了一个国家的国情及人文环境的制约。若在无群众基础的情况下轻易将死刑废止,那么将无视民意,使法律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考虑民意,但又不能被民意左右,作为立法者,应当保持理性,引领人们形成尊重生命的观念,树立起正确的刑罚观。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人道主义刑罚思想才能真正的生存。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部分地区对于死刑有很强的认同感,这成为了死刑废止的障碍。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制度面前无法作为。我国已经意识到了死刑的分量过重可能造成重刑主义等一系列的重大缺陷,因此,我国对限制死刑的做了许多努力,但是这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开展的长期工程,需要更加的完善。

第一,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刑修(八)》中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老年人是弱势群体,是对人权保护的一种体现,那么带给我们的思考就是对于作为同样是弱势群体的妇女是否也应当避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联合国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将不具有杀伤性的新生儿母亲不纳入死刑的范围,这更利于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等大都是非暴力性犯罪,不能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之列,对于这些犯罪配置死刑不仅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更有违人道。可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遏制这些犯罪,同时配以刑罚手段辅助,而无需对这几类犯罪进行死刑,这样可使犯罪情节与刑罚处罚相适应。

第三,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这是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个缓冲。这体现了我国慎杀的刑事政策,给予了死刑犯们求生的希望。死缓的适用较能淡化社会的反映,同时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可以说,死缓的适用较符合我国国情,是目前不宜废除死刑的一个很好的替代解决方式。笔者认为通过适用死缓制度,实际宣判死刑但却现实地减少了死刑的执行,与废除死刑其实是殊途同归的。

中国的人权状况需要改善,这不仅是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自身人权建设的需要。我们应当明白并不是越严厉的刑罚越有用,古代严酷刑罚的适用不仅未能解决犯罪,反而将国家送上了灭亡的道路。现行中国虽无法立刻废除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可以尽量避免死刑适用的种种弊端,中国在人权保护这条道路上决无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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