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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遏制村官腐败的路径建构
(一)依靠官方力量的村官反腐路径1.加强基层反腐力量建设。由于新农村建设时期村官在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性职权日益增多,他们越来越趋向于具有科层制特点的准官员,而且在协助行使行政性职权过程中腐败,现行法律是将其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处理的。因而当前适用于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村官,但是国家的反腐败力量在基层的触角远远不够。这就有必要加强基层反腐败力量的建设。目前全国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发源于江苏省的基层纪检监察资源重组的做法,被全国多个省市学习,资源重组以后成立的纪检监察工作室,驻点在乡村,而且独立于乡镇党委政府,在查处村官腐败方面发挥着比较有效的作用。很多县级检察机关也在乡村建立了检察室和联系点,强化对基层的监督,这些都强化了国家力量对村官的监督。
2.强化乡镇党政机关对村官的监督。实践当中,村官协助行使的行政职权大部分是来源于乡镇政府,在工作中与他们接触最多、最了解他们的也是乡镇机关,乡镇对村官进行监督最为便利。因而应当强化乡镇党政机关对村官工作的监督,着力打破乡村之间的“逆保护”关系,使乡镇机关真正担当起监督村官的任务。一是可以考虑将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官廉洁程度作为上级对乡镇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增强他们监督村官的压力,促使其主动加大对村官的监督力度。二是乡镇要严格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对需要村官协助行使的行政职权,制定严密的规范机制,最大限度地缩小在村级环节的可裁量空间,确保村官协助行使行政职权过程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运行。
3.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当前对村官腐败问题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在实践当中容易因管辖模糊而出现对村官腐败无人过问的情形。因而必须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严密的腐败查处体系,不给腐败分子留下任何空间。可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互相沟通交流。对一些跨越多个机关管辖范围的腐败问题,可以由多个部门组成专案组进行共同查处,这在实践当中已经有所应用。
4.构建适合于村官的管理机制。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担任村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避免道德低下、行为不端的人进入村官队伍,严厉禁止黑恶势力染指村官职位,确保村官具有起码的素质。二是在经济上提高村官的待遇。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现在对农村进行反哺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可以给予村官一定的经济补助,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让其安心投入工作,对于做出较大贡献的村官,可以按其贡献给予物质奖励。实践中很多地方将村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有效激励了村官的工作热情。三是在政治上给予村官一定的发展空间。可以拿出一定的党政机关的空缺岗位,面向工作能力突出,符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的村官进行招考,给予他们向上发展的职业空间。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促使村官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不至于铤而走险进行腐败。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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