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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完善刑事国家赔偿制度
2010年我国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部分修改,这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修改。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因为《国家赔偿法》依然存在顽疾,应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一)明确损害结果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现行《国家赔偿法》以行为违法作为赔偿的原则,不能最大成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以损害结果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只要受害人存在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后果,那么赔偿义务人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国家赔偿义务人是否行为存在违法,都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将提升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赔偿义务机关也不会只注重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细化国家赔偿范围应当将受害人产生的复印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毕竟该费用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司法机关侵权造成的,没有损害就没有后果,司法机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作为一般人身侵权行为,受害人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为什么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中,只有受害人有严重后果,才可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呢?因此,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中,应完善不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样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和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中关于赔偿问题才能保持一致,也有利于法治的统一。
(三)进一步限制国家赔偿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应确立对无罪的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制度,不论受害人是否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剥夺受害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国家赔偿权利,有悖于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法规定的刑种,受害人均会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应将受害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果未被羁押的受害人没有受到人身损害,受害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要求国家赔偿义务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最大范围的为受害人带来的较少负面影响,毕竟这是有可能影响受害人一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因为赔偿义务的过错,而要受害人承担如此的精神压力,这是不公平的。
对于轻罪重判案件,也应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进一步细化轻罪重判案件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明确羁押的受害人和未被羁押的受害人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明确刑罚也执行和刑罚未执行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将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根基。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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