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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3.而在第三阶段以及以后,改革的焦点转变为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再造,行政权力从私域退出,开始关注公共领域的事务,更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强调政府对公民的给付,总体上体现“服务行政”。大量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必须由政府积极的作为才能得以实现国家对公民之“生存照顾”义务。服务行政是在制约行政权滥用可能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变,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公权服务于私权,与私权具有同质性,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通过提供公共设施、社会保障等,满足公民的日常生活所必需。按照德国行政法学者福斯多夫的观点,人类社会化之后,会出现人类与其“生活之资”的分离,要生存就必需有一个可以“有效掌握”的生活之资的空间,但是,随着社会化以及都市化发展的逐步深入,个人可以有效掌握的生活之资的空间越来越狭隘,这个时候,人类就不能独立生存了,必需依赖于社会,由社会为其生存提供“生活之资”,以后逐渐演变为政府的职责,即政府之“生存照顾”义务。(二)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在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学是在1978年才开始出现的,此前的行政法学,由于缺乏宪政基础,脱离了社会现实,还不能称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学。整个学科体系就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围绕行政体制改革而展开的。相对于国民政府时期的旧行政法学,有学者将1978年以后的行政法学成为“新行政法学”①。新行政法学是随着对宪政的重视和对旧体制改革的展开而产生的。这段时期,大量的行政法学著作逐步问世,开始对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等问题展开研究,行政行政法学经历了体系的严重缺失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基本确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以“主体——行为——救济”为主线的研究范式。
同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发展,如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确定,一方面行政权运行有了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公民的私权受公权侵犯时也有了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制度的确定肯定了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行政法学也不再停留于类似行政学或者管理学强调的政府的管理模式、效率等问题,而是转向研究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在这期间,行政法学界也出现了大量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学术研究,如张尚鷟教授1989年发表的《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朱维究教授同年发表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周国弘1990的《论行政诉讼制度对企业的保护——对确立赔偿制度的建议》等。但不得不说,目前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却陷入了低谷,大多学者都倾向于研究行政理念、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行政法总论方面,而忽略了诉讼方面。学科研究之间也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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