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4-20
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上的角色定位。
理论界对强制执行权认识上存在差异,实务中行政强制执行显现出种种弊端。随着国外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在新的阶段,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得到从新的认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应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转变成务实研究,从国外研究转向国内研究。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应侧重于对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我国强制执行实行“双轨制”有其必然性和科学性。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学术界从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有不同的争论。〔1〕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如今认识逐步趋于一致。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定义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种定义和我国《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内容相一致。
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不断发展中的学科。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源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的规定。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才颁布20周年。从世界范围来看上,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也是新的课题,同时也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发展的。最初传统的理论认为行政执行行为不能司法审查的对象,认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公定力”,表现在其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认为除了法院撤销或者上级机关撤销,任何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执行力是其内在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认识显得落伍,而现在世界各国为有效限制行政权力,通过撤销违法的强制行为来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的现行的强制执行体制是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行政决定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看的。其实行政决定的效力和司法判决的效力有本质的区别。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具有最终权,法定的上诉期限经过后,司法判决具有对世的确定力和拘束力、法院、当事人都应服从。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上的角色定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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