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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6
六、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1、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选择
2、混业经营在西方国家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
[提示](1)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即便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如在我国出现的产业控股模式),但由于其主要资本或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直接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把金融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视野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作为金融企业集团的定义只能以此类推,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显然不同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严格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杠杆具有了全能性金融职能,较之一般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有着更大的金融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理应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4、混业经营的模式比较与现实选择
5、金融混业经营中的金融监管
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及其在我国发展的新形势。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作出调整,为此可借鉴英美等国在混业经营下改革金融监管工作的经验,从而提出我国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实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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