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4-03-04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 年;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减刑与假释制度
19 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0% 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目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0% 以上,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下, 假释比例过低。实质相当于减刑, 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 ,假释比例更低, 与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是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少数国家之一。几十年来, 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高, 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1、减刑、假释制度的缺陷
(1)减刑制度的缺陷包括: ① 减刑裁定减少原判刑罚, 不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 ② 实行“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奖励制减刑标准, 是依据一时性表现获得奖励的低水平减刑标准。减刑的整体矫正质量, 低于不断努力最后才获得的假释; ③ 一旦获得减刑,心理上对已获得的减刑不珍惜,减刑后重新违法、犯罪不会导致撤销减刑, 没有假释特有的对后续行为持久的法律威慑力; ④ 减刑人员刑满释放后, 社区矫正组织无权矫正、管理和帮助, 突然成为无管束的危险自由人,缺少国家和社会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⑤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没有社区矫正的过渡适应期, 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的难度大, 适应社会的过渡时间长而曲折。
(2)我国假释的制度性缺陷, 主要表现在:
① 裁量假释的防范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过高, 裁量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和实际操作, 责任风险大。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依据监内表现作出的预测并经假释后验证一致的高标准, 难以准确判断和实际操作, 裁量机关难以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风险, 导致很少假释。
② 只实行传统的奖励制裁量假释, 缺少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有条件假释、法定假释、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我国裁量假释的第二个法定条件,“确有悔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唯一标准, 必须经考核获得规定的奖励, 才取得假释资格。导致老、病、残等弱势服刑人员和有学校就读的未成年犯, 难以平等竞争获奖励, 即使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具备“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 仍难获假释。
2、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建议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和增设易科减刑制度
①建议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没有可以完全替代奖励制减刑、死缓法定减刑的刑种。监狱对罪犯平时表现计分评奖考核, 进行综合评定, 作为减刑的主要事实依据, 在现阶段实行奖励制减刑, 仍具有一定合理性。为避免奖励制减刑本身的不公平、与刑罚个别化相悖、缺少预防特殊犯罪的功能等弊端, 可以逐步减少减刑的适用范围, 符合中国国情。
②建议增设易科减刑制度, 并扩大适用范围。刑罚易科是将不同刑种刑罚互相折抵变更的刑罚制度, 有重刑种折抵变更为轻刑种和轻刑种折抵变更为重刑种两种形式。“以轻刑代替余刑”, 实质是奖励制减刑与刑罚易科相融合的易科减刑制度;因其法律结果导致剥夺自由刑结束, 释放罪犯, 又与有条件假释相似, 兼有奖励制减刑、刑罚易科和假释三者的优点, 值得我国借鉴。???它与我国目前将短期尾刑折算为“小风险”的假释, 实质演变成变相的减刑, 形成鲜明的反差。我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实质都是重刑种向轻刑种的易科减刑, 只是刑法没有明确表述为易科减刑制度。我国对有期徒刑以下各种刑罚减刑, 仅限定在同刑种范围内, 导致我国减刑有重大缺陷。因为, 在同刑种范围内减刑, 所减去的刑罚及其对后续行为的那部分法律威慑力, 将一同消灭; 易科减刑制度, 对重新违法、犯罪, 仍能保持新易科的较轻刑罚的法律威慑力, 还兼容了假释的可以提前释放和预防特殊犯罪的部分功能。
(2)、建议放宽假释条件, 为适应刑罚个别化增加假释种类
①建议刑法降低假释的防范风险和责任风险的标准。刑法规定“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防范风险标准和责任风险过高。“法院认为其不需要执行完刑罚能够继续得到矫正的, 可以假释。”这样易于准确判断和实际操作, 降低了假释的防范风险和责任风险, 为依法扩大假释和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②建议缩小奖励制裁量假释的适用范围, 增设有条件假释、法定假释、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等假释种类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 在刑罚执行的不同阶段, 对适于假释的不同人, 适用适宜的假释。建议增设假释种类: 有条件假释、法定假释、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等。保留特殊情况层报核准假释。
以上是刑法法律论文格式模板
相关推荐:
标签:论文格式模板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