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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二、针对公共管理硕士的特点,行政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因为公共管理硕士自身的独特性,所以在面向公共管理硕士的教学中,切不可把之混同于普通学员。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环节与问题。
(一)从基本原理着手,循循善诱,使学员树立行政法的观念与意识。所谓基本原理是指该法中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立法时,基本原理一般会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并起指导作用。在有法典的情况下,只要把基本原则讲清楚,基本原理也就自然可以掌握。行政法不同于一般的部门法,它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内容广泛,包罗万象。如公安行政法,工商行政法、海关行政法、农业行政法、税务行政法、交通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城建行政法、环保行政法、金融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实际上,有多少行政管理领域就有多少行政法。这些可称为部门行政法。行政法作为一门课程不可能全部都涉猎这些不同的管理领域,而只能讲授基本原则和原理。不同的部门行政法都共同构筑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之上。任何一个部门行政法都离不开执法主体、权力来源、行政行为的种类与适用的条件、作出这种行为所需的程序及对该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可见虽然不同的行政部门有不同的管理特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学好行政法基本原理,就能一通百通。学生只要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以后不论接触哪个部门行政法。都能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再者,观念、意识是人的行动、行为的引导、指向,只有在观念、意识和思想上接受和认同之后,人类才能将其积极地、富有成效地付之于行动和实践当中。公共管理硕士培养过程中,行政法课程的首要目的就是让所有学员树立起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尤其是行政法治的观念和意识,认识到法律、法治不只是法院、法官、人大代表、立法委员的事情,更是行政人员的必要素质和技能。尽管行政较之于立法和司法具有也必须具备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必须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否则,这一灵活的权力将是人类的灾祸,将给人类造成更大的威胁和损害。所以,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而根深蒂固的行政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度里,培养和树立行政法治观念是首要、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二)注意立法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行政法的具体内容处于不断的更新变动之中。教师必须随时注意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立法动态,及时调整和更新讲授内容。行政法虽是一个部门法,但调整的是行政关系,涉及国家对社会全方位的管理、调控与服务。其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内容之复杂。是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图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去管理社会,使之达到一种理想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状态,需要不断地制定颁布法律法规以完善管理。同时,一个新的规定出台后,必然引起社会关系发生新的变化,产生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当这种新的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足以妨碍国家的行政管理时。国家又会进行新的立法以解决这些矛盾,这就是行政法之所以不断变动的主要原因。从立法的状况来看。不仅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有关行政的立法在不断进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也在不断起草和公布。我国的行政法过去以分散的对某个部门、领域的行政关系单独调整为主,因而制定的是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而一些综合的法律规范较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制逐步走向成熟时,就会出现比较综合性的管理规范。比如行政处罚,我国过去的行政处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行各业的行政处罚五花八门。无论是在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形式、条件、内容及处罚的程序等都差别较大,这种巨大的差异往往破坏了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失去了处罚的警戒作用而使之成为某些执法者作为整人或敛财的工具。形势的发展要求以一些共同的规则来统一各行各业的行政处罚。这就导致了行政处罚法的产生。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在不断加强。近年通过的重要法律有《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正在起草或讨论修改的有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的法律解释也时有颁布。一些落后于形势不切实际的法律法规也不断被废止。面向公共管理硕士,作为—个行政法的教师如果不经常注意这些信息或动向,讲课内容不仅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而且有可能向学生传授了被废止的法律内容而误导学生。因此。教师不仅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讲课内容,还要有些超前的眼光,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立法动态,引导学生思考新的法律问题,开拓学生的目光和思维。
(三)以案例阐述理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仅从理论到理论,特别容易枯燥,尤其像行政法这种应用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它要求教师在面向公共管理硕士教学中,尽可能地多运用生活中的案例,以案例阐释法理。一般而言,任何一门课程的讲授都不应该脱离现实而空讲抽象枯燥的理论。但在学科的设置上基础理论与应用法学的确有所不同。基础理论侧重于法学的基本理论,国家与法的起源、发展和一般规律、原则等,与现实生活有联系但远不如应用法学更直接。行政法作为应用学科,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紧密的联系。因此,行政法的实际例子俯拾即是。比如某校桃子树繁多,每到春天收获季节,往往硕果累累,令人垂涎。有一年学校某部门为了防止有人私摘桃子,竟打出告示:摘果一个罚款十元。针对这种现象,笔者上课时就可将此规定拿给学生讨论,让学生根据行政法的原理分析学校是否有权规定对私摘桃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虽然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例,但涉及很多行政法的原理,如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形式、处罚的救济等,都可联系起来进行探讨。又如在学校中,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行使的是什么权力,学校能否作为行政主体,如果学生对学校的某种管理行为不服,能否把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推上法庭等,这些都是我们身边的实际问题,学生对此会很感兴趣。把日常生活的实际例子融合到教学当中,既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又可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采取案例教学的方式,也需要掌握一定的限度。讲案例首先要介绍案情,或者用投影字幕等打出来让学生看清楚,引导学生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思考,需要给一定的时间,如果案例讲得太多就必然会影响到讲课的进度。因此,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所讲案例必须精选,其中无关紧要的一些过程可省略以节省时间。第二,案例要紧扣讲课内容,为了说明某个问题选用案例是为了帮助理解。不要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第三,为了把握时间,对学生的讨论要适可而止,见好就收。
标签:公共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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