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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思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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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面对上述政府在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新公共管理在我国政府改革中的借鉴意义及适用性,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

1.落实问责制,提升政府综合应急能力

首先,树立危机意识,落实行政问责制。危机意识是危机管理的起点,危机治理必须更新行政观念,强化政府机构运作中的危机意识,把危机管理纳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落实行政官员的行政问责制,把应急能力评价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奖惩体系,强化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促进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其次,提高政府应急指挥能力。政府的应急指挥能力是政府应急能力的核心。首先,要监督各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预防事件的发生;其次,迅速调动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同时能协调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的协同应对,确保应急机制运行的高效顺畅;最后,合理安排受灾人员和灾后重建工程,避免遗留危机后遗症,稳定公众心理。 2.依靠科技,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

新公共管理理念作为现代政府公共服务的一种范式,它的兴起是政府信息化的动因,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建立灵活高效的信息系统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多元化的社会,坚实的技术平台和畅通的信息送达渠道对于有效的危机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既是应急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必要前提,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调动公众参与和配合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条件,因此政府机构与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和多元化的信息系统,确保多元信息过程的常规运作,通过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公众心理,避免流言和谣言的传播,增进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3.倡导法治,完善应急法律体系

新公共管理倡导以法治来规范效率,实现公平竞争,它是建立在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的基础上,对侵权行政、专断行政起到预防作用,结合新公共管理倡导的法治理念来推进政府应急管理法制化进程,加快立法步伐,使突发事件有法可依,对规范政府权力有积极意义。首先,尽快出台应急管理的"基本法",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蓝本,制定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门统一的紧急状态律,如《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细化法律规章,增强实际可操作性,同时针对新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加快立法步伐,为潜在的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填补法律空白。其次,加强对各机构各专门法律的整合,以免形成较强的独立性、过重的部门管理色彩和分散的管理体制,对政府的应急行政职责权限进行合理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治原则,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行政,使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4.强化"顾客导向" 构筑社会共治模式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与公民的"顾客导向",要求组织及其雇员站在顾客的立场上,以追求顾客满意为基本目标,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各种团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来保障政府权力的运行。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政府的社会职能日益弱化,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引入新公共管理的经验以实现政府危机应对模式由政治独立模式向社会共治模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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