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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财政透明度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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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人们订立契约、让渡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而组成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履行公众所赋予的受托责任。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财政支出数额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2002年起已超过20%。财政支出的扩大化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受托责任的扩大,但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运营存在更多低效率的隐患。社会公众是公共财务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有权力监督政府使用公共财务资源的效率和效果。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是公共信息的创造者和拥有者,社会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博弈会使社会公众产生强烈的监督政府行为和获得公共信息的动机。因此,提高财政透明度、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政府自愿履行社会契约、强化公共受托责任并实现当代政府存在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三)公共财政与财政透明度

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是财政管理的公共化和民主化。公共财政即是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简言之,就是“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政府活动的透明度是宏观经济中财政持续性、良好治理和财政总体公正性的重要前提。提高透明度可以为公共财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的根本。公共财政又是透明财政、阳光财政,它需确保纳税人对各级财政活动具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有效地约束并能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自觉行使好人民赋予的财政管理职权,公共性和透明性共同构成一个协和体蕴涵在公共财政之中。

(四)信息对称与财政透明度

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代理问题(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根源。如果要求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就要求代理人的行为应当透明。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有时为了掩盖其政策失误有着更强的隐匿信息的动力,而多数公民则无法使用“退出”的选择权。提高透明度可以促使官员更加负责,履行好公共受托责任,使公众和立法机关更有效地监督和评价政府。因此,财政透明度是委托人(公民)降低代理人(政府)代理成本的内在要求。透明度是实现完美信息和完全信息的制度安排,它表明了具备一定质量的信息被各个主体共享的程度。透明度的制度安排目标是信息的完全对称。信息完全对称包括两个含义,即完全信息和完美信息。其中完全信息含义是人们对参与博弈的各方每一个行为决策的结果、利益或损失有比较明确的了解或者明确的预期;完美信息是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都能观察对方的行为决策。因此,财政信息透明度就是政府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频率将财政信息向公众披露的程度。

二、我国财政透明度状况的现实考察

财政透明度问题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领域中的延伸。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提高财政透明度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治理的要求,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为建设规范秩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在这一背景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公共治理和政府财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公共财政透明度方面。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政透明度、减少了“暗箱操作”现象,但是我国整体财政透明度仍然较低,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

我国财政透明度经历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演进过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管理统收统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履行的是“国家分配功能”,财政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处于“黑箱”状态,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息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参与其决策过程和行使监督职责。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随着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化改革和国家权力的下放,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转向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相应地,国家财政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渐进式改革。作为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强财政透明度的进程主要是始于上个世纪末期。从1996年起,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每年都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审计署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针对国家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进行了揭示,其中涉及公共建设项目质量、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挪用挤占、预算外“小金库”、公共支出及行政浪费、官僚和腐败等问题。该报告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政府财政透明度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中央政府各部委从2000年起在政府整体预算之外单独报告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对于增进财政透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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