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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依法征用,采用市场价格。修改《土地管理法》,废除“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条款,改按土地资源一级市场的基准价格给予农民补偿,或按地方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给予补偿。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征用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应在土地资源一级市场以市场化方式购买取得。与普通投资者的区别是,政府征用优先,价格范围基本固定,免除随行就市义务。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新的条例要保证土地开发商按照竞争性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
(2)要将“征地”制度依目的不同改革为“购地”和“征购”制度。耕地一旦为耕者所有,其他人或组织(即使是政府)要拥有之,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去“购买”。从操作层面上看,“征地”补偿的标准基本上是政府说了算,农民哪怕明知被剥夺也只有服从。而“购地”则是按市场规则办事,这只“看不见的手”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对于“公共利益”目标的耕地用途转换,可采用“征购”的方式,它与“征地”的不同在于:耕地征购应该让农民有知情权、谈判权,耕地征购的补偿标准应该服从市场规则。
(3)设立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使市场失灵现象在司法的体制内进行解决,比直接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具有更多的保障性和公正性。
第三,土地行政评价指标以“顾客”为本。
我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评价主要以地方完成的总产值和GDP等为指标,往往需要依靠企业的税收才得以实现,因此,以损害土地所有者收益为成本,换取城市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选择。虽然地方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要冒风险,但是由于中央的监督成本极高,地方政府面临的风险其实并不高。受制于自身的精力有限和土地管理中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不可能有效监督所有的土地管理活动,因此地方政府敢于随意变更土地的用途,敢于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敢于违法征用土地。在这种状况下,中央政府为了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相应地成立了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机构,但这些机构人员的人事安排权却属于地方政府,导致中央政府对这些部门的实际影响非常小。同样,中央政府还期望通过土地价格来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但对这类土地价格的评估一般都由地方政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而这些评估机构在改制前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改制后和政府依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土地评估价格往往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是相当有限的。
造成中央政府如此无力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央在用人方面的价值导向出了问题,以GDP为评价指标必然会导致对土地的监督不善。在新公共管理的启发下,政府应改善地方政府官员的考评制度,以“顾客”满意为标准。政府官员的考评指标不能单纯靠这些硬性指标,还应当纳入一些软性的标准。可以加入对土地的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土地管理不力的官员给予一定的惩处,而对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将土地管理绩效纳入其中;对土地的征购是否满足民意等。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官员考评指标体系。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改革,如减少生产领域的税收,代之以消费税和财产税等,这一方面能够降低政府低地价吸引企业定位的激励,维护土地价格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看土地行政管理对政府官员考评制度的改革,能够减少以牺牲土地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诱因。
第四,提高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素质。
标签: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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