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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司法秘书工作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的创建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机关伴随着革命政权一起诞生,司法秘书工作性质与过去任何历史时期的秘书工作有着根本的不同,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特性的崭新的工作机构。
2.1 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之一。司法秘书工作,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相比,既具有秘书工作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其性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阶级性和政策性 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秘书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要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司法秘书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司法秘书,涉及司法机关的机密文件,了解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出入于领导机构并参与一些重要的决策活动,催办贯彻领导的决策。这一切都决定了司法秘书工作的政策性极强,作为司法秘书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与党中央在政策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1.2 辅助性和管理性 秘书工作,历来从属于一个政党、一个政权、一个部门,相对于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而言;秘书部门或秘书人员,总是处于辅助性的从属地位。秘书工作的全部内容只能是对领导工作起辅助、参谋作用。秘书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只能根据领导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办事,而不能代替领导作决定。秘书可以对本部门、本机关的中心工作和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方案、意见,但这些方案、意见只有经过领导研究决定采用之后,才能作为领导机关的决定、决议去执行,秘书或秘书机构绝不允许超越权限,替代领导做决定。司法秘书工作部门不是决策机构,不行使决策权,但是是权力层和职能层的枢纽机构。上对领导决策层要提供信息、资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下对职能机构负有管理、督导的责任,推动各个工作、环节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贯彻执行领导的决策意图,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2.1.3 综合性和协调性 司法秘书部门是各级领导机构的参谋和助手,这一地位也就决定了秘书工作的综合性。司法秘书机构不同于侦察、治安、预审等业务工作部门,不是仅仅承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要管大事、管全局,了解全面情况,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在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起联络和协调的作用。掌握和传递各种信息,辅助领导进行全面管理工作。司法秘书工作机构不参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但它协助领导了解和掌握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适时地协调上下左右的工作。司法秘书除沟通上下,协调各业务部门以外,还需要担负起本系统与其他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 2.1.4 事务性和机要性 司法秘书部门,除参与政务,还要负担起机关内的大量日常平凡的事物工作。诸如:收发、登记、公文处理、安排会议、接待信访,甚至领导的生活等等事务工作。秘书工作的“细”“繁”“忙”“杂”,就是其事务性的表现。关于秘书的保密工作问题各行各业都有要求,司法秘书涉及法律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问题,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在保密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司法工作本身已具备相当的机密性,而司法秘书更在相当程度上触及到司法机关的内部核心机密,所从事的工作相当一部分是机要工作。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保守秘密是司法秘书的重要品质。
2.2 司法秘书工作的任务 司法秘书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及秘书部门,是司法机关的枢纽,是司法各级机关领导人员的耳目、助手和参谋。其基本任务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建国后,1951年7月,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作出了《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机构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理事务”,“重点应放在协助首长研究政策、处理政务方面;但同时要把日常行政工作和机要事务工作组织安排好,使各项工作按照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改革开放后,1985年1月,中央办公厅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上,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为了使秘书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司法秘书工作必须实现的四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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