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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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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团购网站以专业组织者的身份介入网络购物,是团购区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最根本特点。目前,团购的内容早已从最初的实物销售扩展到服务预订领域,也就有了“实物”和“电子券”表现方式的两种团购。

在实物快递方式的团购中,销售商与团购网站形成居间合同或者行纪合同关系,团购网站作为居间人或者行纪人。[2]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在多数以商家的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的实物团购中,往往是品牌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经销商直接供货并完成后期的货物配送工作。团购网站仅利用其平台以发布商品信息和价格等方式提供媒介服务,并借此向商家索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并非所有有意参与团购销售的商家本身都具有足够的品牌号召力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因此他们会趋于选择依靠已成规模的团购网站积累的信誉和潜在客户群来促进销售。这种情况下他们弱化甚至忽略介绍产品的品牌和供应商,以其“物美价廉”本身来吸引消费者。在行纪方式下,团购网站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实际供货商。

在电子券方式团购中,商家与团购网站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团购网站是受托人和代理人。与居间合同不同的是,受托人需要处理委托人事务。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团购网站不仅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媒介服务,而且还代理了商家进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为。

二、团购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违约责任

团购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理论上来讲,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应当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但是,消费者直接向商家申请维权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在明确各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同时,有必要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团购网站的责任。以此促使团购网站在公布团购信息之前,更为细致谨慎地行使对商家和产品的审查义务。

如果消费者凭电子券请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拒绝兑付消费券,则团购网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又由于消费者有足够理由相信团购网站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即团购网站拥有商家的代理权,因此,团购网站在此构成表见代理(实物销售中也可能存在)。如果商家拒绝兑付,则消费者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商家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责任,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出现拒绝兑付的情形,多半是因为商家成本上升、让利空间超过预算的反悔之举,团购网站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商家追偿。

(二)侵权责任

一般谈到团购侵权,关注的重点都是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权如何保护;实际上,随着团购网站的满天飞,很多品牌商家也成为被侵权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认证标志以及销售“处理品“、”残次品”而谎称正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方面,这些所谓的低价“正品”质量伪劣,蒙在鼓里消费者往往却以为正品不过如此,严重影响了相关品牌商誉。另一方面,大量山寨货的涌现,不可避免地稀释了正规商家的销售量,使其利润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于某些高端商品,其营销策略便是通过严格控制供货渠道,采取直销或者限量销售的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追崇。团购网站却利用非正规渠道取得相关产品并进行大量甩卖,不论所售商品真伪,会对该品牌价值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三、团购行业的规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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