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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法则刍议

编辑:sx_chenl

2016-09-27

本文讲述了关于电子商务法则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电子商务以其全新的经营模式和理念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和规则的制约,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已得到了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各国政府及企业的重视与支持。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与其法则形成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立法原则及发展方向对电子商务法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政治、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求同存异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几十个国家已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英国的《网络的利益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爱尔兰、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则如《电子签名法》、《数字文件规则》、《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等对本国电子商务发展都作出了不同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各国应本着开放、公平的态度,让企业广泛参与法则的制订,重视贸易内容一致性及选择中性技术手段,既要考虑国内环境,又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接轨。

(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2005年交易总额突破6000亿元,网民已超亿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意识观念、管理理念、商务与法则切入点的考虑上还有不少差距,过分集中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边缘领域,对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少有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基本法则远未出台。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不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如《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则的效力较低且难以落实,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则和规范,结合国情,在相关政策配套、规范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制订一套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而日益完善,其广义、中义和狭义中的权利与义务在此不做论述。在政策法规的宏观层面、支付体系和物流系统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电子合同和信息的软环境方面、盈利模式的商业方面、技术研发和标准修订基础设施方面等有待电子商务法则进行进一步规范。作为立法主体的各组织、各国政府和企业,要加紧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使电子商务法则更好地为电子商务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宽松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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