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14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部门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由工商所来完成,它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脚”。为保证工商所能规范、正确执法,必须要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应以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根据行政授权理论,可将行政职权授予事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等原本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使其取得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即授权执法。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规则。《行政处罚法》
第l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授权的内容是行政处罚权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①的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除非有特别授权,一般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该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赋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行政权限设置不科学 J。该条授权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从字面上理解,对个体工商户在集市贸易中发生的所有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欺诈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质量违法行为等等,工商所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但实际上,目前一般只是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和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工商所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查处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中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只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有权行使,所以对“个体工商户”或者“集市贸易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执法实践中都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这说明对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工商所无权依据该法查处此种违法行为。因此,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查处个体工商户及集贸市场中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这就出现了《条例》与相关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二是《条例》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授权,没有明确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处罚的权限有多大。以工商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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