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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思考

编辑:sx_chenl

2016-09-21

本文讲述了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论文摘要:针对促使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所必需的制度建设进行思考,阐述了优惠政策扶持制度、媒体推进制度、校企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校企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和在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制度,旨在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建立紧密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论文关键词: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企业;高职院校

目前,高职院校正在大力推行项目课程的教学改革,而开展校企合作则关系到教学改革的成败,关系到高职教育的兴衰。校企合作制度作为实现产学研结合的重要途径,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校企合作能更好地使教育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合格劳动者。

目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校企合作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自身、学校以及政府政策上。由于学校和企业的任务目标不同,靠他们自身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校企合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需由规范制度来约束,需建立一套有效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因此,探讨建立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规范管理,为推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优惠政策的扶持制度

由于企业在用人方面居于主动地位,当前校企合作的主动权在企业,学校和企业之间还没有建立稳固的校企合作双赢机制。因此,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应有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应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有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从政策、法规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给校企合作以强有力的扶持;应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开放的用人机制,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高职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成功的校企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的目的是“互惠双赢”,应该享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具有享受税收优惠、人员补贴、科技优先制度的权利,在产品开发、货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有要求高职院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具有要求实习学生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在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实训实习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诸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等。

缺乏法律的保障,企业会担心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发展标准和证书制度,以确保校企合作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企业的权益。

媒体的推进制度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之所以难,是因为我们将校企合作视为“行政事务”,忽视了校企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事务”。

社会媒体可以通过宣传企业文化、产品特点、企业理念获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以达到宣传企业品牌的目的,为企业品牌及产品进入市场、拓展市场奠定大众心理基础。社会媒体应发挥这种快速传播信息、引领市场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这应成为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社会媒体应多为企业与学校搭建平台,使企业可以借助学校这一窗口向外界辐射产品影响力。媒体应形成定期宣传或开辟专门的频道或版面报道校企合作动态、合作优势和合作成果等的制度,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传播企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塑造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认知度、知名度、美誉度和品牌效应,使企业主动提出合作意愿。

专门的协调机构制度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受制于区域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反过来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繁荣。因此,除了健全完善有关政策与法规,政府还应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应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是:(1)研究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律和存在问题,为制定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加强校企合作管理,用法律形式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协调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探索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2)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合作提供平台。如搭建合作平台,组织校企合作论坛等,努力创建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3)监督、评价和激励。监督校企双方协议条款履行情况、企业的合作(服务)态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等。组织专家对校企合作成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参与企业应享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奖励政策,激励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校企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

鉴于目前一些企业只选用人才而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培养的现状,应鼓励企业立足长远,树立成熟的合作办学思想,树立打造现代化的“学习型企业”的思想,把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企业上台阶、上档次的重要途径,形成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培训联合体制度。

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学生依据人才市场调研、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由学校与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围绕职业能力和素质共同精选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和手段;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学校学习交替进行,通过学校和合作企业的双向介入,把学生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在企业的实践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校企“零距离”、理论与实践“零间隙”、毕业生上岗“零过渡”,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同时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水平。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还要极大地调动企业办学资金投入和资质整合投入的积极性。

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员工的培训企业内部的教育与培训要形成制度,学校与企业共同对企业的富余人员和已在企业的实习生搞好专业拓展;根据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的需要,共同抓好员工的转岗培训;共同解决企业亟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使企业切身感受到校企共同培养培训人才的重要性。

校企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度

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

从目前来看,高职院校能否与企业等社会力量紧密合作并共同发展,关键在于高职院校的科研水平。高职院校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没有技术服务能力强的队伍、没有市场开发潜力大的科研成果,就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双赢”,高职院校在合作中就没有地位、没有优势,企业也就无法真心地、持续地参与校企合作,更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校企合作。

高职院校应不断更新校企合作理念,大力提升自身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水平,应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研究方向,形成足以吸引企业参与合作的实力和魅力,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为企业服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产学研结合的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学校与企业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达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目标。高职院校和企业都能通过校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将校企合作变成自觉行为,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建立教授工作室制度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可促进教师与企业的沟通,为教师搭建交流平台。设立教授工作室,教师可以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行业发展趋势;可以熟悉企业的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可以了解行业所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教师可参加企业的新产品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开发,将研发的新产品投入到企业生产中,实现教师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

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让企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很方便地参与教学,把课堂建立在企业,把企业引入学校,使教学做一体化,让学生直接接触企业,引导学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给企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提供评聘讲师和教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员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和落实。

以上就是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思考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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