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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分析

编辑:sx_chenl

2016-09-22

本文讲述了关于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由于双方权利不同,信息不对称,目标也不一致,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本文从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些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键词】“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MBO

一、国有企业的现状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经过5年的努力,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

十六大以来,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国有企业把深化改革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围绕企业发展,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有企业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国有企业的综合实力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所有者缺位”,所有者不到位,全民所有实际上是“全民所无”。再比如由国家统筹盈亏,盈了上交,输了国家全包,没有预算的约束。其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

二、国企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

根据杰森和迈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政策权利,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授权者就是我们所说的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制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多级委托代理模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不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还容易引发****问题的产生,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工作。

首先,所有者缺失。从名义上讲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国有资产的运作过程中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政府机构及官员。这样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则始委托人—人民大众的利益就会受损害。

其次,委托代理链冗长,委托责任难以落实。国外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往往是两三级,而我的国有企业则不同,从最初的委托理人到具体企业经营者中间有多层次,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

第三,资产管理代理人的选择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成性,委托人难以全面地了解代理人的能力和品质,代理人有可能为了规避风险,从而阻挡企业的发展。

三、改善委托代理关系,促进国企改革

(一)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自身商品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道德风险问题,其基本含义是在经济活动中,立约的一方凭借所掌握的信息优势,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总体来说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委托代理层次多、代理链条长。 对代理人的监督难以具体化。 对代理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对代理人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

(二)改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议

1.改变所有者缺位现象,加强民众参与

为了使人民大众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促进国有企业更好的发展,国有企业的各种经营信息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在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的财务记录,并有责任接受人民大众的质询,这样也容易避免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资产经营者的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地选拔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此外使代理人的报酬与其代理的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以国有资产的盈亏水平来确定代理人的经济收入,并且将社会声誉、职务升迁等(无形利益)也与各级委托代理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并以此来考核其业绩。从而充分调动委托代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实施MBO管理

MBO是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译成中文为“管理者收购”,即管理者为取得所在公司的控制权而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实施MBO之后,其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等将发生很大变化,并在实质上成为管理者完全控股的企业。因此,MBO理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的“背叛”,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来说,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建立广大国企职工能够当家作主的“委托——代理”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国有企业的产权直接委托给企业的全体职工代理,首先弥补了国有资产的各级委托人不具有监督积极性的缺陷。国企职工一旦代理国有企业的产权,他们就会成为国有企业真正的主人,必然会以主人翁的姿态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国企职工身在企业之中,他们的命运和企业兴衰存亡息息相关,他们一旦获得主人翁权利,必然会迸发出空前的热情投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监督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亏损和流失,使整个国有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样就解决了国有资产的各级委托人不具有监督积极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孙伯良.市场契约论E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姜纬.国有企业改革与委托入——代理入问题[J].经济研究,1994,(11).

崔林瑜.从代理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J].经济研究,1995,(2).

简新华.委托代理风险与国有企业改革[J].经济研究,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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