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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本文讲述了关于人力资源流动中的无形资产保护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为使无形资产在人员流动中不流失,只有在观念留人、制度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同时,重视合同管理、职责管理、项目管理、法制建设、机构建设等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依法、有序、科学的人才流动机制。
关键词: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人才流动;资产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在科技人员流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少数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在科研、国防、军工等关键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员擅自离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科技人员在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甚至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些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走人才,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等等。因此,如何在鼓励正当人才流动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对无形资产在人员流动中的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明确有关具体的政策界限和管理措施,通过科技型人才的保护来确保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管理的科学和安全,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科技型人力资源流动给无形资产管理带来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科技人员流动有新发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作为无形资产的载体——科技型高级人力资源,其流动给人力资源自身带来良好发展条件的同时,也给组织的无形资产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
1.无形资产随人才流动而流失。科技型人力资源流失使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随之流失。因为商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身上含有企业特有的无形资产,这些人员具有的管理和技术技能是企业长期培养的结果,包含了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在对人才流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这些人员的外流,带走了企业的管理诀窍、专业技术和企业苦心建立的营销渠道,其结果直接使商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受到影响,特有技术受到冲击,从而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另外,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在科技型人力资源的业余兼职中使多年经营形成的无形资产变相流失。
2.无形资产在人才流动过程中被低估或无偿使用。我国中外合资项目对中方资产不进行评估的现象屡见不鲜。科技型人力资源交流使技术和管理技能等无形资产无私奉献,尤其是与外商合资、合作时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少估。由于现阶段我国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法规不健全,资产评估机制不够完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的核定和评估,有的虽在合资合作中进行资产评估,但在作价缺乏依据、求成心切的情况下,对外商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过高,对中方投入的商誉、经营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优惠的融资条件及作为无形资产载体本身的无形资产作价过低,造成国有商业企业无形资产相对减少。另外,有些国有商业企业在人力资源交流、租赁、技术支持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的保护程序,对无形资产未作任何评估,将掌握无形资产的人力资源租赁、支持给别的组织,造成国有无形资产被租赁、收益者无偿使用。有些企业虽对其无形资产作了评估,但在租赁、收益基数中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增值能力,使企业丧失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二、造成人力资源流动中无形资产流失的原因
1.企业对无形资产流失认识不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没有无形资产的财务记录和管理台帐,以至企业管理者形成了“有形资产”是企业全部资产的错误观念,从而对商誉、商标、专有技术等国有无形资产缺乏应有的知识和足够的认识,对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发挥其增值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以至导致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的企业缺乏无形资产投资意识,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变化,使原有无形资产的价值贬值或丧失。可见,企业管理者受传统观念束缚,缺乏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放松对无形资产的最基本的管理,使大量无形资产悄然流失。
2.企业对无形资产流动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企业无形资产被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并不懂得及时借助法律来保护,以致他人有可乘之机,使企业无形资产白白流失。
3.企业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系统。很多企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没有积累,总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因为“如何做”、“如何做得更好”等知识都存放在前任的脑子里,他一离开这个岗位,继任者不得不从一张白纸开始重新摸索,关系企业经营运作的重要知识也许就一去不复返。因此,企业必须采取集中化的知识管理策略,如通过建立最佳实践知识库、岗位设计、团队协作等方法,将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转化为组织的知识。
4.无形资产产权不明。职务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归属,牵扯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利益分配关系。虽然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均明文规定,发明创造有职务和非职务之分,但由于智力劳动的复杂性、智力成果形态的智能性和智力劳动人员的流动性,若管理不善,很容易让职务成果向非职务成果方向转移,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三、在人力资源流动中保护无形资产的对策选择
1.加强对人才的合同约束。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拥有的无形资产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科技人员可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单位可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处理好人才本兼职关系。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3.完善企业的项目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加大对无形资产流动的法制约束。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保护无形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效能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使企业保护无形资产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有损企业商誉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5.企业形成对人才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实行有效管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对无形资产实行管理,具体负责企业无形资产的登记、注册、保管和使用;引进他人专利、专有技术的审查和检索;分析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种业务,将现有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项工作,使商业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功能得以有效的开发与应用。通过培训,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无形资产专业评估队伍,规范评估行为,使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以有效制止国有商业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
6.企业应积极营造留人、用人制度。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认真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在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时,必须相应调整人才结构,以人才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人才兴业战略,要深刻认识科技人才资源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要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来开发,努力营造一种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环境;要通过舆论引导、政策指导和利益诱导,促进形成“成才、用才、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科学机制;克服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等传统观念,形成竞争择优,奖勤罚懒的社会风尚;要切实采取措施,让为社会增加物质财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从“惟我有才”向“惟我用才”的跨越。
以上就是关于人力资源流动中的无形资产保护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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