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外国人在华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2013-03-18

【编者按】精品网小编为正在努力寻求职业的莘莘学子搜集整理了求职资讯等内容,希望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以下是针对外国人在华期间会享受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欢迎大家纠正、补充。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免税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 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 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 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的经济专家个人所得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 第48号)文件规定,外国来华经济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80]第189号)文件规定: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 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题第(1)条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 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 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 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是否享受减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 件规定:

(1)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 通费、邮电通信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件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 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 件规定: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6、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是否有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