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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

编辑:sx_yangk

2014-11-09

论文是反映作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客观事物是丰富多彩、曲折复杂的,认识它不容易,反映它更是困难。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是提高学生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能力,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希望给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带来帮助!

缺乏明确的教学定位和教学目标

从理性的视觉观察,模拟法庭目前在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地位显得非常含混,其究竟是一种具有独立功能的、包含某些固定程序的教学方式?还是一种非独立的、附属于其他教学方式的辅助形式,这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各法律院校在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教材配备和评价体系等操作层面上也是形形色色,较为混乱,一些法学院系将其作为法学本科生一门必修的独立课程,并有相应学分。而有的则只设置为选修课程,根据选课情况决定取舍,还有的既不单独设课,也没有学分,只作为教学实践中的一个环节,而且,各院校迄今为止也没有整理出一套规范的辅助教材与专门的案例库,导致教学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学生的评价仍然采用庭审报告与心得体会的方式,缺乏统一的评定方法。定位上的模糊必然影响它的操作方式以及实效,既无章可循,又难以对其价值作出准确判断。

尽管模拟法庭的预定目标是提高学生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能力,但该能力由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知识的掌握这两个方面构成,能否做到二者兼顾?这是之前人们没有仔细思量过的,而实践中则经常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顾此失彼。我们知道,真正有质量的审判活动应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都保持均衡:诉辩双方须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获得机会均等的攻防手段,整个裁判过程公平透明,不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确认,都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且案件处理充满律师与法官对法律精神睿智的理解,特别在适用法律时所运用的逻辑定案方式以及依据人类正义、良知等观念作出的具有充分说理性的判断,都体现出人们对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懈追求。上述情形的发生无疑与模拟法庭设计上的缺陷有关,它只强调学生在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课程又通常被安排在诉讼法中进行,其侧重点在于巩固学生的程序法知识,这就造成学生对实体法知识的轻视,由于受教学大纲、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指导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的进展以及诉讼理论的掌握情况,并不看重学生在实体法上的能力,整个教学活动虽能达到熟悉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却导致了知识重心的位移,有相当数量的学生认识不到实体问题仍然是诉讼要解决的核心与实质,程序则是其实现的一种保障,因而无法深入分析案件的性质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等问题,妨碍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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