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研方法如下文
2.1 研究背景
2.1.1政策背景
(1)《城乡规划法》的实施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控规成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2008)”,其地位空前提升,关注也倍增。但地位的提升同时也意味更大责任,无疑对控规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控规的编制与运作进行改革与完善。2008年2月《土地登记办法》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这些都对控规运作的开放、控规的公众参与等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理念上讲,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从规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从规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下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也就是说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应当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应当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微观控制,并具体指导建设开发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出让等行为和活动。基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影响城市的力量可简约为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三种力的方法就决定了城市公共决策方向。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研的方法与理论需要更新和重组,城市决策方法的引入将成为必不可少的分析因素之一。
(2)控规“全覆盖”的提出
控规全覆盖的提出是使控规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同时,控规也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与战略规划的工具,落实城市近期发展重点的手段,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维护城市运营、保障民生的依据,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与工具。这就更加体现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研方法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现状调研方法的技术性更新理念,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与分析手段,全面统筹的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指标。
(3)《物权法》的出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物权法》明确指出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比如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是出于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对于土地的需求、实现土地的综合利用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物权法》明确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不属于私人,国家或集体拥有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为政府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提供了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研当中要更加确定资料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明确产权的归属和地籍的划分等情况,而我们的现状调研方法就需要体现科学性和技术性以及论证方法的严谨性。
以上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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