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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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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的切实对策  
  1.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界定,分清各自职能,为强化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委派会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及其他政府行政监督在具体监管内容上相互交叉,甚至使用不同的监管标准,造成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当务之急应该成立一个专门领导小组,总结分析委派会计、财政监管和审计监督和其他政府行政监督的各自职能,清理重叠职能和内容,在分清职能、避免重叠、有机协调、相互补充的指导原则下,将上述各种监管职能重新理顺,以解决管理分散和重复监管的问题。  
  2.在财政部门内部清楚界定各相关部门的会计监管职能,各个部门密切合作,提高监管水平。目前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各预算职能部门、会计管理职能部门、财政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和财政法制管理职能部门。现在看来,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有交叉,甚至也存在不通信息,封闭监管的问题。为此,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工作、职能分工的清晰和监管工作的信息交流,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矛盾。  
  3.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增进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彼此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和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抄报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和监督矛盾。  
  4.会计集中核算是当前大力推行的一种管理模式,提高了核算的集约化程度,降低了相关的运营成本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建立和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是适应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选择,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在实行综合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核算体系,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各种专项资金收入直达国库收入账户,预算内、外建立相互配合的拨款计划,所有财政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全部通过国库支出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它包括对预算单位大宗商品或劳力支出的集中性支付、对公务员工资和补贴的工资性支付和对预算单位零星日常费用的零星支付。  
  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库支付结算体带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实现对政府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使用,增强国家财力,加强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和实施力度;能够减少支付环节,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政府资金流失,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能够细化、硬化财政支出资金的分类监督管理,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用款时间、付款对象等,有效减少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损失浪费和抑制腐败;扭转财政资金“部门、单位”所有制倾向,建立新型的理财、用财观念。

5.对当前的审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审计独立性。我国政府审计的实践证明,现行审计管理体制名义上是双重管理,实质上是属地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难以保证政府审计部门摆脱行政干扰,独立、严格、客观、公正地执法,影响了审计执法的力度,不能保证审计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只有改革这种管理体制,才能把审计部门从地方管理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查处问题、净化环境、清除腐败温床,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案件的线索,维护经济秩序,成为真正的具有权威性的经济监督部门,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6.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会计工作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没有认真执行,造成内部管理失控,单位负责人应对此负主要责任。由于行政事业支出属于消费性支出,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一定要提高对监管的认识,要将内部监管工作做在前头,要认识到会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权力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履行;要结合会计业务工作中现存的实际问题,认识到会计监管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补充;会计监管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下,体现本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  
  7.加强法制建设,将会计监管置于法制环境之中。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监管主体都应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财政部门要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处理的力度。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规问题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点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真正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财政部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生命线,也是会计监督职能真正落实的关键。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各级财政部门都必须铁面无私,依法处理。各级审计机关也应严格按照《审计法》正确行使强制行政监督权和处理处罚权,对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做出处理处罚或按照程序移交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通过严格执法,反馈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活动和事业发展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将会计监管置于法制的环境之中,可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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