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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针对这一条,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细致、深入讨论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最终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审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体现的对于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保护。同时运用了法律手段,阻止了审计人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对于创建和谐审计环境,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四、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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