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zhangjh
2014-10-20
关于会计委派制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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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界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由于会计业务范围不断扩展,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已达成共识。但是随着多元经济的发展、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务的多头化管理越加明显等原因,使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因会计监督薄弱而导致一些决策失误。尤其是近年来从“琼明源”案件到“银广厦”案件,以及近期出现的“安然”事件、“世界通信”财务欺诈事件无不显示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愈演愈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正是在我国政府极力推动下产生的,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新事物,以期真正实现以信息真实为核心的会计现代化目标,它在会计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它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循序渐近,在完善的制度体系下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以下笔者就自己的会计知识和工作经验对我国的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作一个浅显的探讨,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共识。
一、会计委派制的产生背景
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开始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之间是无限责任的关系,我国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公民基本上都成了公有制的国营或集体单位的职工(在农村则是公社社员),在生产资料面前大家处于平等地位。每个人都对所在的单位或集体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单位和集体也对每个成员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体制下,个人有义务发挥最大的能动性,对国家和集体应毫无保留地贡献一切力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单位之间是有限责任关系,所有的职工与单位(无论是什么所有制)都是合同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合同规定的,在这样的机制下,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是契约或者合同关系,互相之间尊循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当下这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监督体系尚不健全,必然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单位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受贿、侵吞公款,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但监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由单位会计自我监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若再不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就极易造成会计核算工作失控、企业内部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经济上的腐败堕落;且大多情况下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而所有者也不并直接参与经营活动,衡量经营者的业绩,非财务人员莫属,故企业财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经营者控制和工作上的干预,否则将难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于是,1998年1月22日闭幕的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即实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它能使会计人员摆脱依附地位,更好地行使会计监督职能,达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会计委派制是与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具有集中性、效益性、综合性、独立性的管理特点,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这是解决目前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新举措,它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依据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样新事物的产生都具有其必然性和现实意义。会计委派制也不例外,它是在充分的理论与法律依据下衍生出来的。
(一)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规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注1)。故维护国家的最大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国家的资产所有权,铲除搅乱经济领域的虚假会计信息,目前有必要通过会计委派制这种会计改革措施来实施。而《会计法》,其中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条也正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委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不谋而合,两者共同使会计委派制有了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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