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额确认收入法和递延收入法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全额确认收入方法存在的不足
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全额售价全额确认销售收入,赠送积分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待顾客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再区分商品或服务是由企业自己承担还是由第三方提供,如果是由企业自己提供,则不作账务处理;如果是由第三方提供,则按应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确认企业的销售费用,显而易见,这种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将收入全额确认为收入是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积分销售收入一般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部分是顾客所支付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顾客得到积分将来要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价款,而这部分价款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要在将来满足一定条件时才提供,即先收款后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如果商品或服务在销售时尚未提供,虽然价款已收或已取得收款的权利,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不能确认为收入,所以应该将积分销售收入中的积分部分不应确认为收入。
这种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中,如果商品或服务是由企业自己提供的,不作账务处理,这样会低估收入,应该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将成本结转处理如果商品或服务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按应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确认企业的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为实现销售交易而在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积分销售业务中第三方所支付的金额是销售的一部分,不是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因此这样处理会混淆销售费用的概念,虚增费用。
(二)收入递延法处理客户奖励积分的不足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从以上可以看出,财会函〔2008〕60号文件采用了收入递延法,可以理解为奖励给客户的积分是由销售业务产生的,是交易本身一个单独可辨认的组成元素,代表赋予顾客的一种权利,而顾客为了得到这一权利,事实上已经在初始交易时支付了费用。也就是说,顾客在初始交易时支付的款项不仅是为了获得商品,也是为了获得积分获取相应服务。收入递延法认为在购买商品或是服务的同时获得积分奖励,因此应当将初始销售收入分为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按照单独的标准进行确认以反映交易的实质。但是,该处理方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1.不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
笔者认为奖励积分销售比较复杂,收取的货款或应收的货款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客户所支付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货款;另一部分是客户所支付与奖励积分有关的货款,该部分货款所对应的奖励义务要递延到满足一定条件后才提供,即收款在前,义务提供在后。根据收入准则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由于相关奖励义务在销售时尚未提供,虽然货款已取得或已经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也不能确认收入,该归属于奖励积分的货款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2.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递延收入法将一项完整的交易分割处理,未考虑到奖励积分是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的组成部分而授予客户的,是有价的;而销售费用则是为实现销售交易而在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二者是有区别的。由于未把握该交易实质,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缺乏应有的谨慎,存在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的现象。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只明确了配送积分阶段的会计处理,而对兑现阶段只是简单的阐述,没有区分实现兑现的主体及兑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