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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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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3

2.竞争劣势成本(R) 竞争劣势成本是指竞争对手或合作单位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调整其经营策略或谈判策略,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引起的成本。可能导致竞争劣势的会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1)有关技术和管理创新的信息。如生产过程、更为有效的质量改进技术、营销技巧等。(2)有关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如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策略、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新的市场目标等。(3)有关经营的信息。如分部门(地区)的销售和生产成本数字、市场开拓费用与营销预算、产品成本结构、人力资源开发与开支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越是充分详细,就越有可能导致竞争劣势而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企业在披露此类信息时往往加以淡化,一笔带过,或者含混其辞,有的甚至不予披露。但事实上,此类信息往往又是投资者在决策一家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是否值得其投资时特别关心的最具相关性的信息。因此,如何既能满足使用者分析决策问题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企业不会因此而处于竞争劣势,是目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其实,在现代信息社会里,任何企业都可能拥有了解其竞争对手的多种渠道。这样,仅仅通过财务报告的详细披露而引起竞争劣势的可能性就相对减少。本世纪50年代,一些西方企业曾强烈反对披露其销售收入和分部信息,但现在看来,披露这两方面的信息并没有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是相对的。在所有企业都作公平披露的前提下,每一个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而带来竞争劣势的企业,同时也会相应地从其竞争对手的披露中获得竞争优势。如果其他企业没有竞争优势,也就谈不上一个企业的竞争劣势问题了。因此,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在相同的准则要求下作公允如实的披露,竞争劣势问题就转化为了对称博弈的问题了。但目前问题的难点在于要求“所有企业都作相同的公允披露”这一前提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第一,不同国家对自己的企业的披露标准是有所差别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而其国外竞争对手所在国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低,要与这些国家的企业竞争,就必然会由于不能对等地得到这些国家企业的信息而处于竞争劣势。第二,在同一国家中,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显然要承担更多的披露要求,并且比非上市公司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披露其会计和相关信息,这样,上市公司所要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显然就会大于非上市公司的。第三,即使处于竞争对手地位的两家公司都是同一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和能够从对方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也会有所不同,技术领先的企业显然会比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失去更多。因此,公司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总会由于考虑信息披露将可能带来的竞争劣势的影响而放弃部分信息的披露,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

竞争劣势成本不能简单地根据企业市场份额的减少来作为量化标准,因为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往往并不直接就表现在当期或下期。因此,要量化R往往并不容易。这里我们简单地引入“净竞争劣势”概念。即对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从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或者形成这种竞争优势的潜力,将伴随着企业自身的披露带来的竞争劣势。因此。

R=R1-R2

其中:R1———企业由于自身的会计信息披露而引起的竞争劣势

R2———企业从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

R1和R2并不能够容易地取得,一般地说,它多需要借助于富有经验的企业家的专业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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