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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根据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时要求凡是在境内上市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其基本条款的规定及早地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并明确提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5月以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加快了物色独立董事的步伐,尽管上市公司对其所聘请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和社会知名度普遍具有较高要求,但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的受聘对象仍然主要是集中在会计、投资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研究工作的人士倍受上市公司青睐,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运作了解得比较透彻并且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土、法律界人土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独立董事队伍中,这一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这一角色的认识有趋于务实性的趋向。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推行设置独立董事举措的原始动因虽然并不主要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由此而发生的变化,随着高层次的会计专业人士越来越多地进入独立董事队伍的行列中,因为他们的专业特征所导致的对于公司决策问题的理解角度不同,必然会对公司决策的基础以及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贝斯莱在美国会计学会1995年度的获奖论文中的研究结论也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显着地影响着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其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就越低(理财者,2002)。
(三)为了依法调整不同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也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原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均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的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从而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的现象不可避免,董事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有些时候,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演变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或者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上的均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董事会内部利益代表者的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因而对调整不同关系人的利益需要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四、会计视角思考: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规范与完善的相应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地位和基本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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