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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上述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类单位的财务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
我国国家审计的主要特征即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国家审计属于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征包括:
1.独立性
一是组织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表明: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二是人员独立。审计署审计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审计署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及调动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三是工作独立。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国家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独立编制审计方案,独立取证,独立评价,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独立下达审计决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经济独立。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拥有检查权及行政处理权。 强制性
一是地位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是立项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据单位的职能级次、资金性质等,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参考上级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等的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各方的干涉。
三是权限强制。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式方法的运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处理强制。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结论和下达的审计决定必须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国家审计机关还有义务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等执法执纪部门。上述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或协助履行,否则国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五是监督强制。国家审计机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均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国家审计机关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接受国家和人民的监督。 权威性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这就保证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确立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具体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规定为法定依据的。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还可以对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统计、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不仅可以监督微观层面,而且可以监督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职责,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关联,居于客观公正的独立地位,其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综合性
国家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综合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督经济运行的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监督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面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并向宏观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形式的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六)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
我国国家审计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所谓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所谓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二、国家治理与依法治国
(一)国家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传统源远流长,国家治理理念与时俱进,这使得它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具体实践,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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