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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及政策因素对昆虫学的发展

2013-08-27

1975年5月,农林部根据国际IPM理论的发展和国内植保工作的形势制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新方针,其原则是:“以防作为贯彻植保方针的指导思想,在综合防治中,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达到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为害的目的。”这一时期在防治方针中开始关注生态环境 问题 。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的综合受到更多关注,生物防治受到或多或少的过分强调,但化学防治仍是最主要的防治措施。

80年代中期,随着国外新型农药特别是菊酯类杀虫剂的大量涌入和生产管理体制的原因,化学农药出现大量、不合理的使用,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与社会问题,如天敌大量杀死,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害虫抗药性日趋严重;环境污染和农药残留危害人类健康。因此,政府开始重视化学农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1986年提出新的综合防治原则:“综合防治是对有害生物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它从农业生态系总体出发根据有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 自然 控制因素的作用,因地制宜协调应用必要的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受害允许水平之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这一新的防治方针包含了三个基本观点,即生态学观点、经济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实际上与60年代中期在国际上兴起的害虫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IPM)的内容一致。与传统综合防治相比,害虫综合治理在防治策略上是一次飞跃。前者主要依靠化学农药追求农业经济效益,后者要求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重视天敌的自然控制作用,即在重视生态效益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效益。

“六五”期间,害虫综合治理研究开始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从项目实施以来,我国在综合治理的研究与推广应用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应用基础性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如长距离迁飞与短距离扩散的行为研究,为害损失模型的研究,主要害虫经济损失阈值和防治指标研究,寄主植物对害虫的耐性和抗性研究,无明显形态区分的近缘种鉴定,寄生性天敌寄主卵膜结构和卵的营养成分研究等,均取得了明显进展。这些研究为科学防治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继续研究种植制度与抗虫性品种控制害虫的作用;试验了解决害虫抗药性问题的技术措施;生物防治受到极大的重视并得到了迅速的进展,微生物杀虫剂的生产技术和产量不断提高,利用人工卵大量繁殖赤眼蜂的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以天敌蜘蛛为主要生防因素的防治面积不断增加[10] 。

90年代以来,我国的IPM技术已与可持续发展理论接轨,使无公害农业和防灾减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初期,我国综合治理面积仅130万hm2左右,80年代中期扩大到460万hm2,90年代综合治理面积每年以150~200万hm2的速度递增,到1999年,全国粮、棉、油、糖、菜、果、茶等十多种作物上实施IPM的面积达2800万hm2以上[11] ,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害虫防治科技的变迁也从一个方面说明,政府的正确决策是学科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政府主导科研活动的利弊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国家政治体制、计划经济体制、 科学背景和经济基础的影响 ,我国在科学技术管理上实行全面与直接的政府干预,在科技 政策上,主要采取计划推动、行政安排。

在特定的 历史 条件下,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可以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以高层的集中领导和严密组织,对全国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及 自然 资源进行全面的调配和使用,能使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 问题 得到尽快解决,并促进相关分支学科、方向在短期内取得显著进展。我国“两弹一星”的研制成功无疑是计划科研体制下最有代表性的硕果。

我国在蝗虫治理 研究 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是一个典型事例。由于蝗虫的严重危害,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蝗灾控制和蝗虫研究高度重视,中央人民政府在农业部病虫害防治局内专门设置治蝗处,统一领导全国治蝗工作。1953年开始在全国主要蝗区建立了蝗虫防治站。在科研力量上,以华北农业科学研究所(1957年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昆虫研究所为主,调集全国昆虫、植保等研究人员,深入蝗区,开展全面的调查研究与防治工作。通过各级政府、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几千年来危害深重的蝗灾终于得到有效控制,1950~1997年间,累计净改造蝗区面积367.8万hm2,使蝗区面积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21万hm2减少到90年代的153.2万hm2,共减少70.6%[12] 。在治理蝗虫的过程中,50~60年代昆虫生 理学 、昆虫生态学等分支学科以蝗虫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飞蝗的区系分类、形态学、组织学、生理、生态等基础 理论 及飞蝗治理技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丰富成果,促进了相关学科的 发展 。

然而,政府在科技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科技规划及科技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政府决策者需要科研活动产生直接和迅捷的经济效益,注重科技的功利性和实用性,难免在科技管理中存在急功近利,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短期效应的基础性研究容易受到忽视,使科技的长远发展缺乏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