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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模糊理论的警务信息化水平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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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2.2代褒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指标体系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指标所组成的统一整体。构成指标体系的指标,应该能够简化那些反映复杂现象的信息,既可以是直接从原始数据中得来的,用以反映子系统的特征,也可以在对基本指标的抽象和总结的基础上,用“比”“度”等表示指标,用以说明指标子系统的内在联系。描述警务信息化水平的因素很多,而作为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并非越庞大越好,因此,要在众多可用指标中筛选具有代表性、灵活性的主导指标。这些主导指标不仅要有相对明确的含义,比较准确地描述所要表达的内容,客观反映问题,还要能够容易取得较为准确可靠的数据,具有统计的可操作性,以达到以尽量少的指标完成综合评价的目的。
2.3可比性与导向性相结台
通过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是设计指标体系和实际运作中的重要环节。选用指标时要将不可比因素转化为可比因素,并保证指标口径的一致性,使指标体系不仅能进行公安机关之间横向比较,而且可以针对某公安机关进行某一时间序列上的纵向比较,以利于对警务信息化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充分发挥指标体系在实施过程中的引导和导向作用,促进警务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高。

3警务信息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选择指标时要从瞀务信息化内涵出发,选取那些针对性强的指标。警务信息化的建设是一个投人产出的动态管理过程。因此,本指标体系以警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信息化人才和员工素质、信息化投人产出4个要素作为标准,构成3个层次4个大类27个指标的警务信息化指标体系,见图1。


(1)信息基础设施是警务信息化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必要前提。现阶段,我国警务信息化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公安机关都在信息基础设施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进行警务信息化水平测度的重要标准。具体的指标包括两部分: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包括警务人员每百名人员拥有计算机数量、每百人拥有电话机数量、计算机的联网程度、警用专业软件的应用程度;二是网络系统的建设指标,包括接人Intemet方式、与Intemet接口的带宽、公安机关网上信息发布方式、公安机关网站建设水平、网站服务器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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