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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的主体间性

2013-01-10

总而言之,以解构主义为核心的后结构主义翻译理论过度地张扬了译者的主体性,使译者的主体性在翻译中势无忌惮,任意发挥,完全颠覆了结构主义翻译理论中的原作、作者、忠实等概念。而且无论是译者主体性的遮蔽还是译者主体性的过度张扬都显示出翻译主体性的弊端:具有封闭性的单一主体论,没有摆脱“主体一客体”的框架,因为它们分别聚焦翻译活动整个链条上作家、译文读者和译者这三个主体中的一部分,而忽视其余的主体。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正试图打破这种封闭的单一主体性,以使翻译的主体性研究走向合乎翻译实际的翻译主体问性研究。

四交往行为理论与翻译主体间性

如何克服上述两种极端的翻译主体性,使之达到一个理想的中间状态:即译者的主体性既能得到体现而又不张扬呢?由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肯定交流过程中说话者主体的可认知性,强调交流过程中的主体间性,有助于译者与作者间的平等交流;而且交往行为理论和交往理性对翻译学具有积极的建构意义和重要启示。因此这个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基础。

语言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他首先着手研究语言问题,并建立了他独特的语言哲学理论——普遍语用学。哈贝马斯认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建交往的基本前提”;重建普遍语用学的“出发点是交往经验[理解]”,“理解则指向话语的意义”,“以理解意义为己任的译解者在与其他个体建立起来的符号化主体间联系的基础上,基本上是作为交往过程的参考者从事经验的”“既然理解经验所面对的是一个由符号建立起来的世界,那么,理解主体和被理解对象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也就变成了建立该世界的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的关系。哈贝马斯以“言语”作为普遍语用学的基础,同时也是普遍语用学研究的对象。

哈贝马斯以语言的可领会性为基础,通过明确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建立了一种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模型。言语是运用语言的行为,要保证人们交往沟通的有效与合理,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这里所要求的规范和条件就是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要求包括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哈贝马斯具体解释道:“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以领会的表达,以便言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可领会性);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言说者的知识(真实性);言说者必须真诚地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够信任他(真诚性);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