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团组织是广西基层社会最广泛、人数最多、力量最大的民众组织,是各项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自然也是国民基础教育运动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为了加快国民基础教育的发展,广西当局决定发挥民团组织的作用。
正式提出利用民团力量兴办国民基础教育的人是白崇禧。1933年底,白崇禧鉴于国际形势险恶、世界大战难以避免,觉得原来采用晓庄、定县、邹平式的,由学者组织民间力量办学的“放任”政策,见效不快,教育难以迅速发展,无法适应时势需要。他认为:以民团的力量推动教育的发展,“必比现在一班学者主张纯教育去感化收效更快。因为在学者的地位,不能不取那种办法,而我们有政治的力量为之推动,收效自易”。白崇禧是军人,喜好雷厉风行的作风,习惯于利用集团力量推行某项政策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广西民团是他主持创办的,在各项建设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取得了突出成绩,于是自然想到利用这一组织发展教育。他向教育厅长雷沛鸿建议:利用民团力量,推动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发展。雷表示同意。此后,雷沛鸿十分重视研究民团与国民基础教育的关系。负责学术研究的国民基础教育研究院(隶属于广西省教育厅),曾就如何利用民团组织推动国民基础教育的发展问题深入研讨。
雷沛鸿说:“因为我们已彻底明了过去普及教育运动所以失败的原因,不外:(1)没有原动力;(2)教育与政治分家;(3)教育与经济分家;(4)教育缺乏社会基础;(5)教育设施缺乏整个性和一贯性,于是我们这次所倡导的国民基础教育运动,在根本的立法上便针对着过去的弊端,而确定了统筹全局的政策。当局采取了以法促教的做法。有关国民基础教育的法规除前文提过的外,还有《各县办理村(街)乡(镇)民团后备队村(街)国民基础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及乡(镇)村(街)公所之准则》、《广西普及国民基础教育研究院组织大纲》、《广西特种教育实施方案》、《广西各县实施强迫教育办法》、《广西省成人教育实施办法》、《广西国民基础学校办理通则》等。有关法规重视利用民团组织普及教育、扫除文盲。
1934年6月,广西党政军联席会议通过《各县办理村(街)乡(镇)民团后备队村(街)国民基础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及乡(镇)村(街)公所之准则》,规定原则上每村街应设立一所国民基础学校,城镇或毗连的数村可以联合设立一所学校。校舍由各村街的民众改造庙宇祠堂而成;如果没有庙宇祠堂,可借用私人房屋,也可建造新校舍。该准则要求实行三位一体制,干训队毕业学员可兼任校长或担任教师,民团官兵应参与校舍建造。
1934年10月修正通过的《普及国民基础教育六年计划大纲》规定,国民基础教育分为儿童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补充识字教育”、“推进民团训练”等。解决师资问题的途径是:一是任用师范学校毕业生,一是选用合格的干训队毕业生。
1935年12月公布的《广西各县实施强迫教育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成人班应由各校审酌当地实际情形,于农隙或工余期问开办,以不妨害农工生活为原则。并应利用晚间,民团训练期间,或课余及其他时间教学,以利进行。
1936年12月23日通过公布的《广西省成人教育实施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各县实施成人教育,凡十八足岁以上至四十五足岁以下之男女,应利用本省原有各村街民团后备队之编制分队或分排分班施教,即以民团后备队之队排班长为成人教育队之队长排长班长,其十八足岁以上至四十五足岁以下之妇女并应依照民团后备队编制办法编制成队集合施教。
上项妇女队之队长副队长以各该村街内之妇女担任之,由县政府分别委派或加委,至排长班长应由各该队长就该队员中分别选派并呈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队除队长副队长排长及班长外,每队并应设置队指导员一人,排指导员及班指导员各若干人。
第十二条在集队施教时由队指导员负教授责任,各排各班指导员分别协助之。在分排施教时由排指导员负教授责任,吝班指导员协助之;分班施教时由班指导员负教授责任,必要时亦得由队指导员分排分班轮流施教。
以上法规对民团组织在发展国民基础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如何利用民团组织发展教育等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新民团组织与国民基础教育的实践
民团训练的对象主要是普通壮丁,“在其训练上,即以民团后备队为实施划11练之中心”,《广西民团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属中华民国国籍,在广西省内居住已满二年,年龄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之男子,均有被征为团兵之义务。”第八条规定:凡年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之壮丁,应编为后备队甲级队;年在31岁以上、45岁以下者,应编为后备队乙级队。民团后备队训练的内容除军事方面的训练外,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训练;以军事训练为主,“而以政治训练、生产训练、识字训练为从,不过,所谓主从之分,又非轻此重彼,而是有均衡发展之重要性存在”。
在发展国民教育的实践中,广西当局十分重视利用民团组织普及教育,不仅在民团训练中有识字训练的内容,而且把民团制度与基础教育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