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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逐渐落后,存在着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等缺陷,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劳动现状,亟需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建立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法。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制度。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用工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速度的加快,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同时还诞生了许多新的特点。为了可以及时而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并稳定劳动关系,以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得经济建设快中有序的向前迈进,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显得尤为重要[1]。
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随之恢复,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 劳动仲裁法规的相关立法规格不高,内容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仲裁立法体系,主要是根据《暂行条例》等为主、国务院各部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解决性的规范文件共同构成的。但是,对于一个以普通劳动者为主的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关系层次多,复杂程度强,这样的立法规格是很不相称的,而对于《条例》的立法形式而言,立法规格不够,相应的导致劳动仲裁的权威性较低,并且相应的立法内容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在一些地区,立法没有任何体系科研,差异大,内容不健全,导致劳动仲裁达不到目标。
1.2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我国从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以来,国家就没有专门的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编制,随着劳动力越来越多的涌入城市,劳动仲裁事务越来越多,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仅能从其他行政部门抽调人口,因此导致劳动仲裁人员力不从心的工作,相应的劳动仲裁部门的机构也不尽完善。
1.3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为:企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制度,并且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从仲裁,才能上诉至人民法院,因此就导致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工作协调性,费时费力的现状,不利于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2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法。
为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现状的劳动仲裁制度,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质,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劳动仲裁制度。为此,根据本人多年的经验,发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2.1 实行“裁审自择”的劳动仲裁制度。
一般的,裁审自择是通常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自由的选择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仲裁条款,书面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劳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以及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原来的“一裁二审”,该方法采取“双轨制” 的思想,改变了原来“单轨制” 的仲裁程序,极大的提高了仲裁效率[2]。
2.2 劳动仲裁要拓宽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要根据劳动争议的情况,积极的进行各种仲裁知识的宣讲、培训工作,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拥有仲裁的权益,拓宽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应该包括诸如以下几种:由录用、调动或辞退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关劳动卫生或安全而引发的争论由于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女性职员或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而引发的争议;由于职业技术教育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生活福利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员工的劳动保险而引发的争议;由于工作环境或受到的劳动保护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由于惩处或奖励而引发的争议;其它劳动方面的争议。
2.3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和国内其它仲裁机构或是与国外的仲裁机构相比,都很不成熟,但是劳动仲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就是拥有健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是非常亟需的,是非常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不仅要有县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要有省级以及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机构的设置,应该设置相对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仲裁的日常工作,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仲裁委员会,应该根据国家劳动工法确认其职权和职责。
2.4 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为了弥补会议办案的相关缺陷,可以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根据相关的实践效果表明,该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权脱节问题,扩大了劳动仲裁的相关影响,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仲裁制度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目前我国推行该制度,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一,扩大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选拔资格。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其选拔和任命都要关系到劳动仲裁队伍的公正性和整体素质。因此必须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便选择出真正有用的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知识结构,对于新当选的劳动仲裁员,其不但要具有劳动仲裁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能力,活学活用自身知识;政治上作风正派,拥护党的领导,品质优秀;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具有国家颁发的劳动仲裁工作执照;对于招聘到的仲裁员,要加强学习,对其进行培训,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充分的调动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相关的仲裁工作职能。
第二,正确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制定合理的仲裁规则。劳动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该具有公正公平性,能够坚持劳动仲裁法规。其组成方式包括:①当事人双方各自选择仲裁员一人,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的首席仲裁员一人;②当事人双方共同选二名仲裁员组成;③对于简单案件,可以只选择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则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举荐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对于仲裁规则,则由劳动部门制定,目前,我国亟需制定与仲裁规程相配套的办案规则,这些规则应该包括总则、仲裁参与人、仲裁程序、仲裁相关的时间,费用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详细的明确的做出规定,以便仲裁工作的开展[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与此同时,劳资双方的矛盾也急剧上升,而相应的我国劳动争议法案则明显滞后,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根据多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经验,特提出了解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方法,以便在劳动争议仲裁改革时,做出相应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军荣.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J ].人口与经济,2003,(S1)。
[2]邸妍。劳动争议仲裁:“硬件升级”与“软件优化”[J ].中国社会保障,2008,(03)。
[3]许楚敬.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J ].政法论丛,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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