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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贷款模式的内涵与演变历程进行阐述,分析二者的异同与适用范围、比较各自优势与不足,明确二者在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中的关系,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做到有的放矢,为推进我国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资助。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1】目前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国家助学贷款(亦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校园地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在就学所在地申请国家贷款资助的助学贷款模式,它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与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一种银行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相关人员或机构担保,帮助符合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顺利入学和最终完成大学学业,具有一般商业性信用贷款特征的助学贷款。【2】。
一、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演变历程。
助学贷款是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走向“大众化”,高等教育需要不同的利益群体来进行成本分担的而诞生。它的理论基础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国家助学贷款不断走向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二者演变历程有着共同的基础来源。
我国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助工作最早萌芽于1986年,当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72号文件),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但由于受种种条件制约,直至 1999 年 6 月之前高校助学贷款实际上没有开展起来。
1999 年 6 月至 2004 年 6 月为助学贷款初步形成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承办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2001 年变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是中国大陆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期限 6-8 年,贷款利息执行中央银行 5 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基准利率、不上浮,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贷款期间政府贴息 50%,每位学生每年可申请的最高额度 8000 元/年(2002 年 6 月后改为 6000 元/年,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1999 年6 月至 2002 年 2 月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在学者深入的研究和建议下,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6 月转变为信用贷款,保证人为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介绍人和见证人,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5 月为助学贷款制度的调整探索阶段。以省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教育部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贷款人,2005 年 1 月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等地试点,由此国家开发银行开始介入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扩展到中国大陆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期限延长为 8-10 年,贷款利息仍然执行中央银行 5 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基准利率、不上浮,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学生在读期间政府贴息 100%,毕业后自己承担全部利息,每名学生每年可申请的贷款最高额为 6000 元/年,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政府与高校共同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额度以下某一固定比例招投标确定风险补偿金,借款学生无需提供担保,学生所在学校也不必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和本息。高校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在校生人数 1:2500 比例抽调专人管理助学贷款。
2007 年 5 月至今为助学贷款巩固完善走向成熟阶段。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发放面偏窄,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高校落实情况较差,贷款发放额度偏低不能完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导致相当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获得资助等问题。为帮助更多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获得助学贷款,2007 年 5 月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将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助学贷款体系,变成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同等待遇”,并随之出台配套的试点政策与措施,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其目的是利用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提高助学贷款目标人群覆盖率与降低贷款违约拖欠率。该政策的落实对国家助学贷款产生深刻影响。
从二者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其演变特点:助学贷款从担保贷款到信用贷款,国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鼓励商业银行经营助学贷款,体现了一个逐步放松条件,扩大范围,从纯商业性贷款设计到政策行贷款设计思路的转变。
二、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异同及适用范围分析。
通过考察和仔细比较研究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内涵,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在曲折发展中存在相同之处。二者的理论依据同为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教育公平理论,都是我国目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助学贷款类型,都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贷款资助,并由财政等部门给予贷款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不需要财产做担保和抵押的一种信用贷款,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二者的贷款期限都比较长,是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才开始计算利息,其资助的对象都是高校大学生。同时也是国家利用财政和金融的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重大举措之一。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贷款担保主体不同。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其贷款制度的基础是学生个人信用,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己提供的见证人,以信用方式想商业性银行申请发放助学贷款;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以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性银行为主,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第三,贷款的期限长短不同导致毕业后还款的压力有很大差别。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 10 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还贷压力非常大,远超过其他国家规定的占毕业生工资的 10%,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不超过 14 年,相对于国家助学贷款而言贷款学生的还贷压力小一些。
对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说,在理性选择助学贷款类型时有必要清楚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适用范围。首先,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以确认本人户籍所在地是否能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3】,因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其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
196 号)中明确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再次,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高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助学贷款则是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国家助学贷款在多年的曲折中推行,逐渐积累了一些丰富的经验,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广泛的正面优势作用,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担求学成本,帮助其完成学业,使其能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更多的教育与就业机会。另外,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拥有平等教育机会的同时,帮助借款学生实现“知识改变命运”的目标。国家助学贷款提供给社会的收益远大于提供给学生个人的收益。由于金融机构的参与,金融机构必须遵行信贷资金运作的原则与规律,是国家助学贷款在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同时兼有一般商业性的特点。在国家助学贷款日益完善的今天,国家助学贷款还存在局限于不足之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在我国信用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其贷款的风险不可控性是制约国家助学贷款深入发展的致命性问题,无论是担保人制度还是介绍人或见证人制度以及目前的风险补偿金制度,都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单笔交易额小,交易数量庞大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运作成本高。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国家助学贷款基础上推出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其优势在于贷款方式方便,仅要求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组成共同借款人,灵活性强,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在当地完成,更准确快捷,将学生与家庭“绑定”也有助于降低还款风险其还款期限长的特点吸引学生贷款的积极性,降低学生的还款负担,缓解学生还款压力,同时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全部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承担,减轻了高校的经济负担。生源地助学贷款能分散和部分遏制学生贷款偿还银行承担的高风险问题,拖欠率会大大降低。当然,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置否的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首先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其它现存的资助政策体系之间缺乏有限的衔接机制,难以发挥协同作用,目前我国高校形成的一套“奖、贷、勤、助、补、减、免”为主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贷”主要是针对国家助学贷款而言的助学资助模式,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无法与其它资助有效结合起来,甚至会产生冲突,例如,国内有的高校为规避风险,不愿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带来的负担,要求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而经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也极力劝说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此导致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都难以落实。其次,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参与方的利益激励动力不足。【4】经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政策性业务,而且该政策性业务具有公益性质,对于盈利性的金融机构来说,盈利是其首要目的,金融机构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中投入大,获利少,而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催收难度大,成本高等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自身没有主动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再次,生源地助学贷款目前还不够细化,各部门配合不默契与监督力度不够。【5】政策性文件虽然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但在操作过程中各种问题时有发生,很多的工作程序不明确,操作不规范,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最后,由于国家助学贷款一开始就完全按商业性贷款的方式运作,致使许多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并且生源地助学贷款涉足的是国家助学贷款“不愿涉足的空间【”6】,而且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与国家助学贷款同样的优惠政策,其积极性有所下降。
四、结论。
在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已成为占有绝对地位的两种学生资助模式。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就学贷款具有共同点也,有很大差异。通过对各自优缺点的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在实际的运作中可以形成良好好的互补作用,只要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结合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能够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富有成效的广泛开展。
不可置否的是学生还贷需求、高校促进、商业银行惜贷、地方政府推动,会形成巨大动力使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我国大部分省市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在整个国家助学贷款市场中所占份额将会慢慢下降,甚至可能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体系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还是有必要注意二者相互替代性特征,需要考虑在通过贷款的政策条款微调下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两个品种形成良性的竞争、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满足不同高校学生的资助需求,尽量避免对贷款条款做大幅度的调整,以免引起市场波动,影响整体资助工作。
依据“木桶原理”,木桶的容量不决定于最长的木板,却决定于最短的木板,如果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机制不力的话,将对整个助学贷款的实施效果产生直接的致命的灾难性影响,因此对贷款偿还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国内专家学者、负责资助工作的高校老师、银行工作人员及负责资助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都很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可以考虑专家学者们建议的拓宽助学贷款融资途径,发行助学彩票,同时进行分散助学贷款风险,将助学贷款打包证券化,对此课题的研究尚需要专家学者们越来越深入。
参考文献:
【1】赵建凤,陈宝峰。国家助学贷款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3)。
【2】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S]。财教【2008】196 号。
【3】王长民。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浅析[J]。财政金融,2010(5)。
【4】杨屹东。完善生源地助学货款政策的探讨[J]。西南金融,2008,(3)。
【5】蔡靓,沙中强,仲彦华。生源地助学贷款:好花为何难开[N]。中华合作时报,2008 - 01 - 09.
【6】蔡玉平,井辉,何琳。我国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比较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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